赫山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49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39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08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09-13 信息时效期:2016-09-12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赫山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性资金、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社区(居委)经费等。

二、工作目标

乡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三、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

1、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所(分局)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居)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居)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3、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惠农补贴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

4、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惠农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监管

1、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2、深化“乡财区管乡用”改革。区财政局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区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3、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区财政局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4、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账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所(分局)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账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1、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从项目申报立项、资金评审、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严把项目立项关。区财政局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分局),乡镇财政所(分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的建议。

2、对由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区财政局直接下达或区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区财政局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股和乡镇财政所(分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及时收集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根据区财政局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区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分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所(分局)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3、区财政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所(分局)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2011年9月10-30日)。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召开动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传达上级精神。

第二阶段:开展调研,完善制度(2011年10月1-31日)。重点是梳理本区用于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及其政策规定;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细化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精心组织,全面实施(2011年11月1-30日)。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和《赫山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要求,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全面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分局)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整改完善(2011年12月)。年终,区乡镇财政管理局联合区财政局监督股对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就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按责任制考核扣分外,还要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办法。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由区财政局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财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分局)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股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2、加强信息沟通。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区乡镇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分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乡镇财政所(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馈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主管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

3、加强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4、加强队伍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 

5、加强督促检查。区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建立乡镇财政所(分局)直接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区财政局监督股要按照“牵头、组织和协调”原则,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所(分局)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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