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55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4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11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10-12 信息时效期:2016-11-04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区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属驻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全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安委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九)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监站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负责辖区内水利、建筑、拆除施工(含村居民建房拆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学校(幼儿园)、乡村道路交通、集镇市场、中小企业、电力、市政公用行业、地质山洪灾害预防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及时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组织村(社区)经常开展烟花爆竹超量储存、火灾隐患等隐患摸排,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负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协调处理工作。

(九)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管委会主任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及时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整治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如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5、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组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责任。

第四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承担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0、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1、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 

  12、承办区人民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赫山公安分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产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负责非法运输、生产、储存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交警三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下达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组织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和事故多发点,书面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

4、负责无牌无证车辆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负责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行为。

6、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事故的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赫山道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1、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从业人员资质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管。

    2、负责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4、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6、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7、负责非法营运车辆的“打非治违”工作。

    8、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赫山消防大队职责

  1、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及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和建筑工程竣工的消防验收。

  5、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6、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7、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

  8、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与训练。

  9、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10、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火灾事故信息报送。

    11、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和拆除施工(包括村民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3、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和拆除施工(包括村民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打击违法违规建筑施工。

6、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职责

  1、负责对全区从事采矿作业和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管理权限建议注销《采矿许可证》。

    3、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全区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5、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区水利局职责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6、负责全区范围内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九)区农业局职责

1、负责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农药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组织、协调农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区卫生局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2、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5、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对直接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指导辖区内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区商务局职责

  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等商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2、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

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3、负责大型商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区监察局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区财政局职责

  1、安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

  2、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3、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的有关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区林业局职责

  1、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赫山质监分局职责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职责

  1、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行为。

  3、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设立的文件。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区农机局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赫山药监分局职责

  1、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2、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安全及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品的安全监管。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区畜牧水产局职责

  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捕鱼。

  3、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赫山公路局职责

  1、负责所辖公路(桥涵)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2、负责所辖公路、桥梁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五)农村电信分公司职责

  1、负责电信运营业及电信运营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为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六)区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区总工会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2、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竞赛活动。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区粮食局职责

1、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九)赫山供电局职责

1、负责全区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对电网原因的隐患,限期完成整治。对客户原因的隐患,履行书面告知责任。

2、督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要客户落实电源配置,完善档案管理和应急供电预案。

3、加强客户停限电管理,严格执行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拉闸限电序位。

4、配合政府组织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5、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向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并要求层层落实,全面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区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相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或本行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区安委办,区安委办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区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由区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分管领导。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如果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区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辖区内一年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应于第3起一般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区直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区安委办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37―2668072,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提请区安委办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将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及区直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65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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