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56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47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14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11-29 信息时效期:2016-11-28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赫山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赫山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赫山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为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其他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安排专人。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企业中兼任职务。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规定经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报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过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将严重危害金额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验点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试验点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出境管理机关申请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构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试验点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措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五)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验点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贷款利率的;

(五)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金融  贷款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4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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