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1 10:23 信息来源:区法制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一、出台《通告》的必要性

1、有效遏制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推进打击防范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保障我区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全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赫山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2015年4月23日赫山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窃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有效期只到2020年4月23日,现急需重新出台新的通告。

二、《通知》的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通告》共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电是商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电能,没有计量的挂钩用电(红白喜事拱门、喜棚,临时建房,抽排水等);

(二)故意损坏法定用电计量装置或启动封印用电;

(三)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有权对窃电行为予以制止,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在电力线路下违章施工、建房,用吊车起吊树木等物体。如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供电设施损坏、停电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章者或肇事者负责,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否则,供电企业有权依法予以拆除,且一律不予补偿。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案件。对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或阻碍电力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窃电等违法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737-618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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