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附音频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4 16:3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和上级文件要求,区政府在省政府制定的方案基础上,结合赫山区实际,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有效保护耕地,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区提供必要支撑。

二、制定文件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三、文件的的主要内容

文件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内容、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五部分内容,明确了补贴对象和标准,列出负面清单,提出8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未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其他流转形式,仍由原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资金。

《方案》明确补贴标准。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95元/亩的标准发放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参照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标准执行。

《方案》列出了耕地地力补贴发放的负面清单,强调8种情形不得发放补贴。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如精养鱼、蛙、虾、蟹、鳖等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如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七是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八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