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唐世月在全省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7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同志们: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于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是贯彻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推我省民主法治建的一重要措。我们今天会议的主题是: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将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一、《规定》实施以来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我省自2004年《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实施起,各地各部门就积极探索、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特别是《规定》于2008年4月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施行后,各地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扎扎实实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成效显著
为确保《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全省各地各部门于去年7月至12月期间组织力量集中对本机关2008年10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束后,面向社会发布了包含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清理结果公告,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执行。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609件,经过清理,废止10698件,宣布失效24932件,确认继续有效31798件,重新公布9181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占总数的46.5%。这是一次重要的、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这次清理力度之大,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数量和比例之大,为我省历次清理之最,在全国也产生了很好的示范性影响。通过清理,摸清了全省行政机关多年来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家底,为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初见成效
《规定》出台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已全面建立。各市州、县市区法制部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创新审查机制,从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两方面下功夫,确保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为保证审查质量,衡阳建立了初审、复审、复核“三审制”。湘潭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52件,均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其中书面征求意见的40件,网上征求意见的4件,《湘潭日报》公布征求意见稿的2件,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的6件;共召开座谈会35次,听证会3次。为保证审查效率,湘潭规定:内容简单不需书面征求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报告;需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的,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报告;情况复杂需要调研和听(论)证的,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报告。通过严格和高效率的合法性审查,越来越多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就被法制部门“叫停”,从而预防了行政违法行为。如衡阳市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通过审查市、县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不予发文的有51件。
(三) “三统一”制度初步得到落实
各地法制部门为建立“三统一”制度,做了很多基础性工作:一是清理所辖范围内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二是为具有制定主体资格单位编制了登记编号;三是协调、创建政府公报和门户网站,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平台。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省政府统一登记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59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登记规范性文件3930件(7月底督查时全省三级政府“三统一”规范性文件已达4481件。实行“三统一”后,一是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明显提高。经过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明显违法的现象得到遏止,政府法制部门发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现象越来越少。如我办在2009年对省直部门报请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只发现有3件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违法,不予登记。规范性文件质量的提高有效地从源头遏止了行政违法行为,推进了依法行政。二是规范性文件数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三统一”制度有效遏止了行政机关随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冲动,使行政机关在确有必要、必须制定时,才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湘潭市建立“三统一”制度后,发文数量与2007年同期相比,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减少了30%,县市区政府减少了20%。
(四)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清理后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了 “电子化”,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方便人民群众查询。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启动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评估制度。如湘潭市2008年底,对2009年6月30日止将到期失效的39件文件,发文通知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组织评估。三是异议审查制度得到执行。全省法制部门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共受理审查申请70件,经审查,依法纠正违法文件47件。其中,长沙市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7件,审查后发现该7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对被申请的7件规范性文件一一依法作出了纠正。四是继续做好了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过去的一年多来,各地法制部门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究。
(五) 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相继建立
各地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管理配套制度。如,省审计厅出台了《湖南省审计厅规范性文件出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先后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耒阳市出台了《耒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前段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尽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全面衡量这项工作,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有的地方或者部门领导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执行合法性审查、“三统一”等影响工作效率。由于思想上不重视,因而行动上不支持合法性审查、“三统一”等工作,法制机构得不到做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必要的财力、人力保障。二是有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业务素质低。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固守成规,停留在原来的备案制度上,根本不知道部门规范性文件现在实行的是“三统一”制度。有的虽然知道有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制度,但是对规范性文件含义不明白,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搞不清楚,“三统一”的含义和程序也不清楚。
2.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仍然执行的是内设业务处室起草、有关负责人签发的程序,没有合法性审查程序,或者是只要法制机构负责人作为文件会签人签名,而没有将法制机构确立为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体。还有的行政机关将规范性文件借口是 “非规范性文件”,绕开法制机构或者法制部门的审查。
3.“三统一”制度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一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统一”效果不够理想。据统计,在开展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督查前,有发文主体资格的省直单位仅有约三分之一的单位登记过规范性文件,仍有三分之二的单位没有登记过。如,有一个省直部门在2009年7月1日以前未报送登记过一件规范性文件,但督查组发现其自2008年10月1日以来已经制定了近90件规范性文件。有的部门执行“三统一”不彻底,有一个省直部门,2009年7月1日前仅报送登记了一件规范性文件,但督查组发现其未报送登记的有26件。二是统一公布平台仍未完全建立,部分市州未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和政府公报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地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市州、县市区对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未进行“电子化”,没有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
5.异议审查工作有待加强。《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异议审查制度,由于宣传不够,群众对这一制度不了解,所以,全省市州、县市区收到的审查申请还不多,有些地方至今还没有收到过申请。
二、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将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一)要深刻理解贯彻落实《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规定》的重要配套规章,是在认真总结自2004年以来、尤其是《规定》颁布实施来,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和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规范性文件是规则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规范性文件对社会进行管理,是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职权。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法规不具有的适时性、针对性、具体性,因此,规范性文件也就成为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桥梁和工具,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的重要载体。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既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的抽象性、原则性化为具体性、针对性,同时又可以为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积累实践基础。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在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规范性文件为政府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变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了制度性空间和重要的规则手段。因此,要充分肯定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注意到,规范性文件本身具有不稳定性,且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制定程序、效力范围等等,目前国家尚未有统一成熟的法律进行规制。有的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曲解法律、法规、规章,为本部门、本单位谋取利益,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系统利益、小集团利益制度化、“合法化”,从源头上埋下社会矛盾、社会不和谐的祸根,极大地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败坏政府形象。正因为这些现象的存在,社会上曾经一度对规范性文件产生很不好的印象,个别专家学者甚至对行政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持完全反对的态度。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本身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加强管理。我们全面落实《办法》的规定,就是通过落实制度,杜绝违法规范性文件出台,让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让规范性文件成为政府自我改革、自我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成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成为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落实富民强省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湖南的有效的规则治理手段。为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服务和管理作用,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富民强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制度环境,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就十分必要。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
我省向来重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按照这一要求,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004年我省制定出台《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该项制度对于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采取事后备案审查制度,当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时,该文件已经实施,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已经大量存在,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害。而这些违法文件一般只要事前经过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大多数违法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依赖单纯的事后备案审查不能完全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预防行政纠纷、从源头控制行政违法的目标。《规定》在总结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践经验以及外省、区、市的成功经验,借鉴美国联邦登记制度的基础上, 按照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的“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等要求,确立了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新体制,即实行登记和备案并举的管理体制,将规范性文件监督关口提到公布实施前。同时,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如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为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在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自《规定》实施来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和决定等制定程序以及事后监督审查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科学的规定,为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落实好这些规定,将有效杜绝规范性文件制定随意、内容违法、相互冲突、制定秩序混乱、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全面落实好《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我省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
3. 贯彻落实《办法》,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根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的权利予以具体规定、具体实现,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具体进行分配、落到具体履行程序或者履行结果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既是政府行使权力、运用权力的出发点,也是政府行使权力、运用权力的最终目标和归宿。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推动政府工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势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和依法行政的本源含义,政府在利用规范性文件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能过程中,必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给予切实充分保护,不得加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但是,现实情况是,违法设批、收款、强制,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限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也未完全杜绝。我们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内容、制定发布程序等环节的管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防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及时制止违法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等等,其最终的目标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根本要求。
(二)要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这是省政府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所属地域、各自单位集中培训任务。
一是认真组织好领导干部的集体学习。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一次《办法》的集体学习,提高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领导干部集体学习的策划和服务工作,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能及时参加学习,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是全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人员集中培训工作。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决定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骨干分两期进行培训。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按时完成培训任务。
三是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通知》要求,狠抓《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要让每一位领导干部知晓《办法》,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支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让每一个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人员熟悉《办法》内容,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要让每一位从事公文处理的办公机构工作人员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制工作人员精通《办法》,领会《办法》精髓,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要让每一位公民知晓《办法》的内容,充分发挥群众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
(三)要在全面执行《办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抓重点、破难点
《办法》是《规定》的重要配套规章,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保证《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抓好以下重点、难点:
1.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现行规范性文件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源头上控制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制度。这项制度的执行主要依靠部门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各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法律服务。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严格审查把关。要完善审查程序,细化审查工作流程。既要确保审查质量又要提高审查效率。各地各部门办公机构要坚决执行“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的规定,禁止未经合法性审查签发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有法治精神和职业操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善于沟通,讲究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说不。实践证明,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的时代,只要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准确指出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现象,制定机关都会认真修改、予以纠正,没有哪位负责人敢于冒违法行政的风险强行签署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打铁要靠自身硬,法制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否则即使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也审查不出、发现不了,反而让违法规范性文件披上合法外衣。
2.狠抓“三统一”工作。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这是保证政府规制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制度创新。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好“三统一”制度。一是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做好登记号编制、建立统一公布平台等基础性工作,并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二是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三统一”的职责,确保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登不漏”。三是各地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适用无效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健全法制机构与办文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就政府部门而言,涉及制定机关的起草机构、办公机构、法制机构;就政府本身而言,涉及政府办公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这些机构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搞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从督查情况看,凡是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不好的、凡是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单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健全配合协调机制。因此,我们一定要狠抓各个工作环节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性文件起草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前提。起草单位应当遵循《办法》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扩大公众参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要举行听证,要强化专家论证。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办公机构。办公机构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起草单位要充分认识送审稿报送审查的重要性。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就签署、发布,是重大程序违法,这样发出来的文件是无效文件。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需高度重视起草和审查的关系,与办公机构和法制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对起草和审查环节交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切实解决。二是要建立办公机构与法制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办公机构承担《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处理职责,同时《办法》还规定由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行审查。法制机构负责对办公机构移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要搞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更需要办公机构和法制机构在分工基础上相互合作和协助各地各部门的办公机构和法制机构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分工、配合机制,力,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4.落实申请审查制度,坚决纠正违法文件。《办法》确立了申请审查制度要,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有关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申请审查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群众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广泛宣传申请审查制度,让人民群众勇于拿起并善于运用监督武器,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按照《办法》规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依法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法制机构要及时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必须在20日内纠正并报告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提请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5.认真执行有效期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有效期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是规范管理规范性文件、防止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电子化、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是现代办公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拓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渠道的有效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投入,力争年内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
(四)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和领导
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任大,任重。各各部门要一步加强领导,加强机伍建,完善体制机制,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视,重点在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沟通协调。要进一步明确各各部门法制机构、办公机等在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善于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各级各部门要保障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并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入依法行政专项考评内容。
二是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强有力的工作机和高素的工作伍以适工作需要。市州政府法制办、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都必须设置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岗位,确定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办公机构、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要求。
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合本地实际,科订规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一步明确和范性文件管理的范容、流程等工作准。
四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办法》实施的监督。对制定机关违反《办法》的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同志,《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于7月9日施行,已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产生法定效力。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力,全面贯彻落实好《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和湖南,实现富民强省的目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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