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0:4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赫山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赫山区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

  为扶持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升我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4〕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水稻机插机抛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落实2024年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一号文件精神,以联结带动小农户发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生力军的优势和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生产托管服务,推进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大面集成推广稳产增产关键技术,突破关键薄弱环节短板,着力提升服务规模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着力解决小农户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坚持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发挥村支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动员作用,推进小农户、家庭农场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接受耕、育、插、防、收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三)坚持服务粮食生产。聚焦“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及制约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重点选取关键薄弱环节进行补助,对粮食生产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烘干仓储等短板弱项,加大引导扶持力度,鼓励发展集中育秧、机插机抛、病虫害绿色防控、烘干仓储等关键薄弱环节于一体的生产托管服务,推进全程全托,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全产业链发展。

  (四)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补助重在引导培育市场,重点集中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补助标准不能影响服务价格形成,不能干扰农业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创新工作长期健康发展。

  (五)坚持统筹协调“六统一”。成立赫山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专班,由区农机事务中心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服站、区供销社等单位全力配合,切实加强服务环节的统筹协调,做到统一制订实施方案、统一遴选服务主体、统一下达任务、统一绩效评估、统一验收拨付、统一资金监管“六统一”。

  三、目标任务

  全省2024年提前下达第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按2023年88.95元/亩补贴标准测算,下达我区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总标准任务面积9.47万亩,安排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842.38万元。其中:机插机抛服务任务面积12.34万亩,折算标准任务面积5.82万亩,安排资金518.11万元;机插机抛的集中育秧服务任务面积12.34万亩,折算标准任务面积1.39万亩,安排资金123.36万元;其余200.91万元用于病虫害绿色防控、烘干仓储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服务补贴,折算标准任务面积2.26万亩。从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9.47万亩中,统筹完成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及社有企业等服务组织承担的标准任务面积3.45万亩(其中:新三湘0.40万亩)。

  四、实施内容

  (一)服务范围。以支持粮食生产服务为主,主要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园区)实施,超出赫山区范围的服务不予服务补助。

  (二)服务主体。择优选择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具备条件的主体,作为承担任务的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监管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能够接受农业农村(农经、农机)部门、供销社的监管。家庭农场主和农机大户可参与水稻机插机抛育秧作业服务。为促进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单一环节选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的服务主体,直接从项目库中按程序择优选取,一般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及社有企业等服务组织的国家队作用,引导支持其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并录入名录库管理。

  (三)支持环节。重点支持开展机插机抛育秧、机插机抛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烘干仓储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服务主体可结合生产实际,在以上支持环节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环节开展服务推进,其中机插机抛育秧和机插机抛作业为两个必选环节。多环节服务覆盖的稻田面积为综合服务规模面积,按综合服务规模面积计入任务完成面积。

  (四)补助标准。原则上开展服务的财政补助占服务市场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丘陵山区、脱贫地区可适当调高补助标准,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要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单季作物每亩补助平均不超过88.95元;种植双季作物的,第二季作物的服务补助参照此标准执行。

  1.水稻机插机抛育秧。按每亩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水稻机插机抛作业。按每亩不超过4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主要补助水稻病虫害防治飞防服务,按每亩不超过16.9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烘干仓储。按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在同一个标准面积上开展包括机插机抛育秧、机插机抛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烘干仓储等达到3个以上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一个标准面积补助88.95元。

  若最终核实面积超出本年度任务面积,则结合任务实施进展情况,依照各服务主体的核实认定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会议、政务公开、印发资料、微信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实施阶段(2024年4-12月底)

  1.选定服务组织。由服务主体填写《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一)》(详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参与区供销社任务的服务主体,填写《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二)》(详见附件2),由区供销社进行资格审查,经区经服站进行服务能力审查后,选定服务组织为实施主体。所有被选定服务组织在区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7天。

  2.签订服务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各相关部门督促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签订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在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示)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实行双重责任管理,并将作业合同报各部门和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存档备案。

  3.实施作业。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村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入村作业,安排质检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测。各环节服务作业完成后,服务组织填写服务作业单,由操作机手、服务对象代表在服务作业单上签字确认,并在服务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应在公示栏显眼位置张贴监督电话(0737—2624361)。公示到期后,由村委会签章“已公示7天”,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公示期收到异议,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4.督导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事务中心、区经服站、区供销社等单位和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通报各作业环节、各服务组织的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核实验收。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核实和区级验收相结合,单一环节作业完成后,依据服务组织申请,由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对服务作业量进行核实;各环节服务作业完成后,依据服务组织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机事务中心、区经服站、区供销社会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服务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村进行验收。核实及验收采取现场查验、入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调查样本率占服务对象的5%—10%。大户规模经营面积除参照种植业奖补资金发放核实的种植面积予以认定外,仍须各乡镇(街道、园区)抽查10%的大户,进行服务面积核实,填写《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工作量验收表》(详见附件3)。如果核实验收结果与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作业单结果不符,超出服务面积不予认可,不足服务面积按样本吻合率扣减作业面积;如果作业质量低于合格标准的,扣减对应面积30%的作业面积。

  6.公开公示。验收通过后,区农机事务中心对服务组织作业服务情况及资金补助情况在区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服务组织填写《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

  7.资金结算。区农机事务中心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时段拨付,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服务组织指定的银行账号。

  8.总结评价。区农机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服站、区供销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探索创新,认真总结、宣传推介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目标、内容和要求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等内容,提高群众接受、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示范作用,大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严格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占比不得低于60%,不得向主体给自己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发放补助,不得向几家主体互为对方流转土地提供服务发放补助,不得将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区农机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经服站、区供销社会同区财政局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服务主体如有掺杂使假行为,取消其参与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三)严格数据监测。大力推广应用农用北斗终端,加快农机作业监测平台建设。开展服务作业的机具原则上均须安装北斗作业监测仪,做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服务后的补贴面积以平台数据为准,并做好现场作业抽查和监测等工作。将作业平台监测数据作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农机作业补贴兑付和农业机械化考核的依据。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每一项服务均要有受惠农户(或代表)签字认可。

  (四)精准实施补助。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确保服务补贴精准,资金使用符合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补助资金直接补贴给服务主体后,要通过服务价格优惠,或额外提供能用价格衡量的增值服务等方式让农户直接受益,提高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小农户接受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一).docx

  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二).docx

  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工作量验收表.docx

  赫山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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