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13年赫山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0-31 17:00 信息来源:赫山区委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益赫办发〔2013〕3号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赫山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区直及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

《2013年赫山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2013年赫山区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力争跻身全省县域经济第一方阵,确保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坚持五个发展,强化“四大”举措,促进“三量齐升”,引导全区各级干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2013年各项目标任务,出实招、干实事、创实绩、求实效,形成全面发展、和谐共进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及分类序列

(一)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16个)

1. 工业发展型6个:泉交河镇、兰溪镇、龙光桥镇、衡龙桥镇、沧水铺镇、泥江口镇

2. 农业发展型6个:牌口乡、欧江岔镇、笔架山乡、八字哨镇、岳家桥镇、新市渡镇

3. 街道4个:赫山街道办事处、桃花仑街道办事处、金银山街道办事处、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区委工作机构(6个)

区纪委、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

(三)区委工作部门(7个)

区编办、区委农村工作部、区委610办、区委老干部局、区接待办、区档案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经济管理部门(18个)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水产局、区农机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粮食局、区经管局、区经济合作局、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区供销社

(五)社会发展部门(13个)

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含区计划生育协会)、区体育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城管办、区移民开发局

(六)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监督部门(9个)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赫山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赫山消防大队、交警一大队、交警三大队

(七)群团组织(7个)

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文联、区残联

(八)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27个)

赫山国税局、赫山地税局、赫山国土分局、市国土局地矿分局、赫山工商分局、赫山质量技术监督局、赫山气象局、赫山物价分局、赫山环保分局、赫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区海事分局、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赫山公路管理局、赫山道路运输管理所、国家统计局赫山调查队、赫山供电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山管理部、益阳广播电视台赫山记者站、中国银行赫山支行、工商银行赫山支行、建设银行赫山支行、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赫山支行、赫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赫山支行、人保财险赫山支公司、益阳移动赫山分公司

(九)参照实施绩效评估的单位(2个)

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

(十)单独实施绩效评估的单位(1个)

龙岭工业园

二、评估的内容、指标和方法

绩效评估采取指标评估、述绩述效评估和公众评估三种方式进行。绩效评估总分为1000分,其中指标评估总分700分,述绩述效评估总分200分,公众评估总分100分。

(一)指标评估

指标评估主要围绕“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两大会战”、优化发展环境、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党的建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等方面进行。乡镇(街道)指标评估工作侧重于小康社会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产业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其他重点工作等方面;区直及驻区单位指标评估工作侧重于为民办实事、优化发展环境、经济发展、党的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法制建设以及各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业务工作等方面。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区绩效办按照评估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评估单位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打分,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与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知情群众,发放民意调查表,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述绩述效评估

述绩述效评估主要采取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直及驻区单位述绩述效现场会议的形式进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述绩述效,评审团根据述绩述效表现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整体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领导评价即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单位述绩述效现场会议的表现进行评估。同级互评即各乡镇(街道)之间、区直各单位之间、驻区各单位之间按照分类序列分别进行相互评估。评估以打分的形式体现,具体评估方法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公众评估

公众评估主要通过区绩效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的形式进行。对乡镇(街道)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党风政风、社会管理、机关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对区直及驻区单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作风、勤政廉政、依法行政、服务效率等。调查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区直及驻区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两代表一委员”、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调查主要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绩效评估工作在区绩效评估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区绩效办组织具体实施。

(一)制定评估指标。区绩效办根据区绩效评估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评估细则草案,报区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联合行文下发实施。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单位根据评估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指标、评估办法、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责任分工等。

(二)台帐管理。绩效评估工作要按照“注重平时、台帐说话”的基本原则进行,坚持以日常台帐统计和日常数据认定为主要依据,台帐数据原则上占指标评估总分的70%。区绩效办要建立与有关单位联网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及数据处理系统,按照“月调度、季评价、半年总结、年终评估汇总”的原则,对各项指标的进度、质量、数量等完成情况及过程进行监控、督查、考核。各专项考核单位及数据信息采集单位也要与被考核单位进行指标数据联网,对相关指标的进度、质量、数量等完成情况及过程进行监控、督查、考核,并将核实、认定的考核情况实时传输至区绩效办数据处理系统。区绩效办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日常督查。区绩效办根据台帐反映出的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单位完成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推动工作进程,特别是对区委、区政府重点工程、重点工作、“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单位自评。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半年自评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掌握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报告报区绩效办。

(五)公众评估。区绩效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会议评议、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各单位的党风政风、勤政廉政、服务效能等方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由区绩效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报告报区绩效办。

(六)年终评估。根据年初下达的指标任务和述绩述效的测评结果进行年终评估。由区绩效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根据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的要求,凡纳入绩效评估的项目,除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原则上依据平时考核掌握的工作情况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考核验收,确需验收的,由区绩效办统一组织。

(七)加分与减分

1.加分。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单位(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单位,下同)履行单位法定职能,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区委、区政府受国务院、省、市表彰的,该项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每次分别加2、1、0.5分。同一项目获奖只计算最高奖励加分,不得重复加分。乡镇(街道)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同)和上年度相比在全区排位每前移1位的,每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乡镇(街道)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增长率保持全区第一位的,每项加1.5分;承担省、市绩效评估组对我区绩效评估工作年终考核验收任务并考核验收合格的加1分,本区的工作经申报并纳入了省、市绩效评估重点工作指标,年终经省、市考核验收合格的,对该指标的主要承办单位加1分。各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各乡镇(街道)主要指标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年度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区绩效办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减分。凡列为绩效评估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1分;承担省、市绩效评估验收组对我区绩效评估工作年终考核验收任务被扣分的,经核实后,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给予相应减分;本区的工作经申报并纳入了省、市绩效评估重点工作指标,年终被省、市考核验收扣分的,经核实后,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对该指标的主要承办单位相应减分。

(八)核准评估情况和数据。各数据采集部门和评估验收组对评估情况及加减分项目等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反馈并听取意见后报区绩效办。区绩效办对各单位报来的数据及情况逐一审核确认。

(九)汇总评估情况。区绩效办汇总评估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评估得分+述绩述效评估得分+公众评估得分+加减分。

四、评估等次

根据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和驻区单位3个类别7个序列的评估得分情况,按序列分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分别评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绩效评估达标单位”、“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和“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

(一)“绩效评估优秀单位”评定方法:乡镇(街道)按评估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各序列排名前二名的乡镇和排名第一名的街道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区直及驻区单位原则上按各序列单位总数的25%进行评定,各单位按评估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分别取各序列排名前25%的单位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

1. 对于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并获得省委、省政府充分肯定且在省对市、市对区绩效评估中加分的单位,在本次绩效评估考核中评定为“绩效评估达标单位”等次的,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评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绩效评估优秀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

(2)乡镇(街道)在全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服务民生等各项民调中,有一项排名居全市后10位的。

(3)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腐败案件,有一名以上因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4)受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绩效评估达标单位”评定方法:取综合得分在700分以上且未被评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等次的单位为“绩效评估达标单位”。

(三)“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评定方法:取综合得分在600-700分的单位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

(四)“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评定方法:取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单位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

有上述取消评优资格4种情形中2种及其以上情形的,经区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直接认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

 五、结果运用

(一)区绩效评估委员会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被评估单位通报,并对被评估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的,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的,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两年内未异动)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的驻区单位,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将其主要负责人(两年未异动)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四)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主要负责人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驻区单位,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将其主要负责人调离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提请区委调整其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两年内未异动)一律免职;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比例最高的班子成员(两年内未异动)一律免职。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驻区单位,由区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其领导班子、将其主要负责人(两年内未异动)免职的建议;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分管工作没有完成任务、扣分比例最高的班子成员(两年内未异动)免职。

(五)在个人年度考核中,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其“优岗”比例分别按“绩效评估优秀单位”20%、“绩效评估达标单位”15%、“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10%、“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5%设定。

(六)绩效评估奖金奖励办法

1. 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二级机构)给予奖金奖励,奖金总额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计算并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另行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同时单位党政正职按不低于人均标准1.5倍的金额发放奖金,其他班子成员按不低于人均标准1.2倍的金额发放奖金,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照常发放。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的驻区单位,区委、区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给予奖金奖励,奖金总额为4万元并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另行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同时单位党政正职所得奖金总额应不低于单位奖金总额的25%,其他班子成员所得奖金总额应不低于单位奖金总额的50%。

2. 对评定为“绩效评估达标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区委、区政府对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二级机构)给予奖金奖励,奖金总额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计算并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另行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同时单位党政正职按不低于人均标准1.5倍的金额发放奖金,其他班子成员按不低于人均标准1.2倍的金额发放奖金,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照常发放。对评定为“绩效评估达标单位”的驻区单位,区委、区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给予奖金奖励,奖金总额为2万元并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另行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同时单位党政正职所得奖金总额应不低于单位奖金总额的25%,其他班子成员所得奖金总额应不低于单位奖金总额的50%。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在岗在编工作人员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奖金。

3. 对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 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照常发放。

4. 对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乡镇(街道)、区直单位,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召开专题会议在全区范围内通报评估结果:评定为“绩效评估优秀单位”的,会议通报表彰、颁奖、授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典型发言;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的,会议给予通报;连续两年评定为“绩效评估基本达标单位”的,会议通报批评;评定为“绩效评估不达标单位”的,会议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作检查。

(八)龙岭工业园按已出台的绩效评估奖励办法执行。

六、工作要求

绩效评估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有关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区委、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绩效评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督查局。

(二)讲求实效,推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下功夫,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执行力。要在考核指标设置上下功夫,落实岗位责任,加强目标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重视民调,构建和谐。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民调促和谐,和谐促发展,发展促文明”的民调工作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大胆创新,积极探索,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民调工作要与问需于民、问政于民、问策于民紧密结合;要与“领导接访实效化,干部下访规范化,党员走访常态化”紧密结合;要与座谈会、访谈会、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紧密结合。

(四)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绩效评估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要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稳步推进。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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