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发布时间:2013-11-04 09:56 信息来源:区纪委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纪委

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局

关于转发《中共益阳市纪委  益阳市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龙岭工业园,区直及中央、省、市驻区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组(纪委):

现将《中共益阳市纪委  益阳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赫山区纪委

益阳市赫山区监察局

2013年10月23日

中共益阳市纪委文件

 

益纪〔2013〕27号

 

中共益阳市纪委  益阳市监察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各区县(市)纪委、监察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及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按照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确保《暂行规定》在我市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各区县(市)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及时将《暂行规定》传达到每一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委书记,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党组(党委、工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区县(市)纪委书记,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纪检组组长(纪检员、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工委、党组加强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确保有关规定执行到位和违规操办行为处理到位。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监督实效。

各区县(市)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的学习贯彻情况由各区县(市)纪委办公室,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于10月28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室。

 

 

附件: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益阳市纪委

益阳市监察局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威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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