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1-29 09:36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益赫政办发〔2013〕51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赫山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赫山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赫山,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益阳市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益政办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基础,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为重点,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保障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为推进法治赫山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等告知内容的,应抓紧予以修订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应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工作时间要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期限,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机构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应制作规范的不予受理文书,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10日内提供答复。有关单位引发的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单位协助履行被申请人的具体义务,负责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具体工作。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单位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多方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和解、调解工作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结案。

  5.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应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拟制质量,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优秀行政复议决定书评选活动。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明确办案各个环节的时限,责任到人,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审结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须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刊载。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的,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后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区人民政府及部门、驻区单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2.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采取多种方式督促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发现存在问题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纠正。

  4.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行政复议机构要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要认真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装订成册,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落实档案保管场所,提供档案保管条件。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区直和驻区单位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机构。

  2.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级案件数量和工作需要,参照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任务重的区直部门、驻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区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区直部门和驻区单位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驻区单位除常规办公室外,应当配备专门的案件审理室。

  4.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组织实施与验收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和区直部门、驻区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明确实施步骤。全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3年8月启动,10月底基本完成,11月底前由迎接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项抽查验收。

(三)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区直部门、驻区单位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各部门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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