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5 09:09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HSDR2014-01006

 

 

 

 

 

 

 

益赫政办发〔2014〕51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

整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单位:

    《赫山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4年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赫山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建管分离,权责对等

乡镇人民政府(含相关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对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统筹规划,总体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规模和布局,总体推进村庄改造、产业发展、公共事业、农田水利、生态保护等建设。

(三)程序规范,群众满意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资金使用等程序,达到实施前群众同意、实施中群众参与、实施后群众满意的目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改善生产条件

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或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生态防护等建设,改善耕作条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科学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规模效益。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种田能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合力建设美丽乡村

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其它涉农项目的总体效益。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整治等方式,改造一批旧村镇,建设一批新村镇,实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建设美丽乡村。

三、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村办及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农业、水务、林业、经管、住建、国土、环保、地矿、公路、供电、城投、督查、农开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协管国土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一名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一)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发展工作平台

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林业、水务、农业等部门,编制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指导项目立项选址、工程测量、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实施管理、变更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平台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项目申报、宣传发动、实施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参与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对项目设计变更进行初审,负责施工监管和项目工程初验,负责项目竣工后的成果移交和工程后期管护的监管。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立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村申请、乡镇申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财政、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按照省、市国土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踏勘、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市、区级项目储备库,按项目立项相关法定要求和程序立项。未列入储备库的,不得审批立项。

(二)项目设计审查

1.立项批复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测绘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测绘,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

2.项目所在地乡镇明确专人全程参与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设计执行等。指定人员应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所在村组、当地群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及时协调处理项目设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项目设计初步方案由项目涉及的行政村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在项目区公示三天,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基层需求。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对项目测绘等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测绘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并核减相应经费。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安排或核减建设规模。

(三)项目投资评审

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移交资产”的程序要求,组织进行投资评审,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报告。发改等部门以财政投资评审预算报告作为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除有关部门审批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现场勘测签证认可。

(四)项目招标投标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依法招标,统一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统一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按规定推进电子招投标,逐步推进电子评标。招投标活动由区发改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全程监督。中标结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公示,并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发改、财政、国土部门备案。

(五)项目工程实施

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将项目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乡镇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划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加强项目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管理,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乡镇进行初审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和技术、资金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程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明确的监理关键岗位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做到人证相符。监理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建设部门明确的监理准则相关要求。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所在地乡镇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农业、林业、水务、公路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及变更进行初验。工程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工程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办理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所在地乡镇限期整改。同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土地权属调整和耕地质量等级(开发项目)等工作。验收合格且完成相关工作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进行行政验收。

(七)项目后期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项目成果移交给所在乡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后续管护小组,形成镇负责、村管理,专业管护和群防群护相结合的管护机制。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各乡镇与相关行政村分别签订管护责任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明确管护目标和职责,确定管护责任人员。后期管护所需资金以乡镇为主进行筹集。按照管护责任书明确的要求管护到位的,区级财政对乡镇适当进行以奖代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参与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编制和立项管理等。

区财政局:负责整治项目的投资评审、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及拨付与监管,参与立项管理和招投标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与实施整治项目有关的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履行等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赫山国土分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立项选址、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新增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参与规划设计及变更、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

赫山环保分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土壤修复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地矿分局:负责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加强土壤改良和后续培肥技术指导,监督项目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前后耕地进行地力评价。

区水务局:参与整治项目中农田水利的规划、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林业重点工程的规划及项目区的绿化等工作,防治非法占用林地用于补充耕地。

区住建局:负责与整治项目有关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垃圾终端处理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编制。

区农村办:负责根据整治项目建设需要,推进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借助整治项目,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区经管局:负责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负责村级相关财务检查监督。

区农开办: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参与全区总体规划编制。 

区督查局:负责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进行督查考核。

城投、公路、供电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1.招标投标监管。监察、财政、国土等部门应严格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设置违规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影响招投标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工程实施监管。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安全管理、完成时限、监督举报电话及规划设计变更等,必须挂牌公示或公告,充分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党员、群众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作用。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规定负相应责任。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负责人工程项目责任终身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监察、国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参加,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乡镇按照项目大小,组织推选项目区3~5个村民代表组成质量监督小组,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变更和工程验收经村民质量监督小组签字认可后才能申请和上报。

3.项目资金监管。区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进行总体预算和统筹,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拨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滚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相关支出。财政部门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概(预)算、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审计部门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

(三)落实支持政策

区人民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良田改造、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村道路建设、水利建设金、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资金进行整合,安排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持鼓励土地权属所有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计划地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国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整治区域和规模、内容、期限、新增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考核验收、指标回购和资金补助标准等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专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土地整治各项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和谐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各乡镇、相关行政村要深入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考核奖惩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区督查局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乡镇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出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或者相关问题经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以及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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