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5

发布时间:2017-04-13 15:02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宣传部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5

 

实施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加快推进兰溪城镇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镇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枫林酒厂和电信公司等所属国有土地上部分建(构)筑物(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市政府令20131号和《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412

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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