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工贸、危化企业、尾矿库及其他有关企业。 | 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现场检查 | 按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 ①检查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领导机构。 ②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是否组织消防演练和消防培训,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现场检查 | 按涉企年度检查计划执行 |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赫山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4400879,电子邮箱:sfj4424651@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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