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31 16:27 信息来源:鱼形山街道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实施)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鱼形山街道平安法治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辖区工贸企业单位 1. 制度管理检查(责任体系、制度文件、培训教育);
2.现场管理(消防安全、电器安全、危险作业管理);
3. 设备设施检查(特种设备、机械防护);
4.应急管理检查(应急体系、应急演练)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年2次
2 对辖区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安全专项检查 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鱼形山街道平安法治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含加油站、液化气站) 1. 危化品储存是否符合规范;
2. 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
3. 应急预案是否备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每季度1次
3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合规性检查 鱼形山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鱼形山街道平安法治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辖区各经营门店、 1. 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 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防火规范
4.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 人员密集场所:每季度1次
2. 一般企业:每半年1次
3.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每月1次跟踪检查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街道(联系电话:0737-4632165;电子邮箱:2483567972@qq.com)或赫山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4400879,电子邮箱:sfj4424651@163.com)举报。
附件:1.赫山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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