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4-10 15:44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 浏览量:236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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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沿河两岸由城建部门和农场、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的堤防工程设施,由该修建单位维护管理,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故市规划区内由城建部门修建的公园内的湖泊,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有洪涝调蓄功能的湖泊,必须服从防洪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监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上兴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所在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对其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期间堤段的维护、管理和防汛,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完毕后,堤段;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交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比例为10%)。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建设项目涉河事项许可情况,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情况。
2.施工建设监督检查。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规修建施工栈桥、便道、围堰及施工平台等临时建(构)筑物;是否存在非法倾倒弃置渣土、垃圾;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方案实施,工程补救补偿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是否做好安全度汛措施,如编制安全度汛方案和应急方案,是否报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区水利局河道湖泊管理站、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2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采(运)砂单位(比例为10%)。 1.河道采砂审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审批情况,采砂船许可证照情况。
2.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管责任人落实情况、现场公示牌设置情况,“六控”及水环境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电子采运单落实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砂石和弃料;许可采砂船舶是否集中停靠。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区水利局河道湖泊管理站、水政监察股、砂管办; 水利牵头,交通、公安配合 一般检查
3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所有招标人、涉及问题线索的投标人。 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4.调查核实招投标投诉等问题线索情况。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4 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1.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2.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全年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5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2家(具体对象以抽查结果为准);现场复核以当年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为准。 1.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3.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4.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5.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6.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季度1次 现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1次,首次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后现场复核1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
、水政监察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6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以及申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各季度1次 现场检查 4次(对同一检查对象不超过2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
、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7 对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2.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检查;
3.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2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8 对水库大坝所属建设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为企业的水库大坝。 1.设计洪水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质量缺陷情况监督检查;
4.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4月至9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区山丘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区水利局运行管理监督相关股站、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9 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汛前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在建涉水工程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评估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检查防汛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2.检查“四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检查水工程调度责任机制是否落实;
4.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水利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按要求落实防汛避险措施。
3月至4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股站中心(河道站、湖区站、排灌站、山丘站、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水政监察股;
专项检查
10 对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1.工程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2.工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月至9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至2次
区水利局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股站中心(河道站、湖区站、排灌站、山丘站、水旱灾害防御中心、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水政监察股;
是(牵头部门:水利部门;配合部门:能源、交通、住建部门) 一般检查
11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区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范围的单位(总数户,比例)。 1.取水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统计监督检查;
4..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检查;
5.水量调度监督检查;
6.重点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监督检查。
3月至12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次
区水利局水资源事务中心、水政监察股;
是(牵头部门:区水利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2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三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
检查数量:根据开工项目个数决定;现场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数量的10%。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与监测,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
2025年3月至12月,适时开展,根据不同项目开工和验收备案时间决定。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股、水政监察股;
一般检查
13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监测单位。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令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3月至10月 现场检查 1次 区水利局政策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监督股 一般检查
附件:1.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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