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畜牧水产养殖户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3年12月1日实施)第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 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养殖户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 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2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农机合作社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 | 农机合作社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 每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12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51号)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包括组织采集、核实场所信息,建立场所档案;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防范、制止、整治违规建设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滥塑民间信仰神像及非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等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对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 |
每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12 | 统战干事 | 否 | 一般检查 专项检查 |
4 | 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农业企业等易产生污染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6月12日实施)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5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
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农业企业等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 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 废弃物管理监督检查、 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 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监督检查等 |
每2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6 | 生态环境办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实施)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危化企业 工贸企业 竹制品企业 个体工商户 学校 医院 敬老院等企事业单位 |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检查等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 否 | |
6 | 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9月1日实施)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危化企业 工贸企业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防范措施检查等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 否 | |
7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养老机构 |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
每2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6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
8 | 对公墓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10月8日实施)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 公益性公墓 | 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禁燃禁放检查等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
9 |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门店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贡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城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门店 |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检查等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4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 否 | |
1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第一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第一条第四款 村(组、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等 | 每月一次 | 现场检查 | 12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泥江口镇派出机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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