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区科协:
《赫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赫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研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结
5 调查评估
5.1 事故责任调查
5.2 总结评估和报告
5.3 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7.3 责任追究
7.4 表彰奖励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迅速、高效、有 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 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益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 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 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 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和口岸、 铁路等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林业、海关、铁路等部门分别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 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 (IV 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 级 ) 四 级。事故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标准 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 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明确1个内设机构归口具体承担食品安全 应急管理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较大及以上食
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 应急指挥部”),由区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人民政府(办 事处、管委会)政府镇长(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区有关单位负 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区人民政府 指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设立由本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 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督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 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 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 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 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工作。
2.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 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组织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负责调 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协调相关单 位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调查处 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伪劣、虚 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指导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 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 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区林业局 参与调查处理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 故;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网上舆
论引导工作,依法开展网络谣言治理工作。
区政府办 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 导工作。
区教育局 参与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工信局 参与处置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
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区民政局 参与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财政局 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 筹,负责对保障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 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的环境污染事件。
区商务局 参与处置餐饮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住建局 参与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区文旅广体局 参与星级酒店及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 事故。
区发改和改革局 参与处置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 粮食运输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益阳市邮政公司赫山区分公司 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 食品安全事故。
区交通运输局 协助处置道路、水路储运环节发生的食品安 全事故。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各自职责 规定,做好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
2.2.4应急处置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综合信息组。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
门牵头,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 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卫 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 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和影响, 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致病因子、污染来源和传播方式等作出判 定,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涉嫌犯罪 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监督有 关地方和单位追溯、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 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对健康受到 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 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一般 由疾控、食品检验检测等专业人员组成。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 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 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
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 会)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和药品,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 物资的及时供应,保证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的资金。
(8)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 管委会)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 保险等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并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2.3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食品安全、卫生健康、 疾控和所涉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以及医疗救治机构中抽调 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 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以及生物标本、食品和环境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 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依法履行医疗救 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
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组织制定实施全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有关部门根据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信息,对食 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 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 息,并及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本对应 预计将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级别,风险预警信息由高到低可分 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 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调整和解除。
3.2 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 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信息;
(7)上级批示、批转的信息;
(8)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 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 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区教育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 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 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机构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 内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 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2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对疑似一般(IV 级 ) 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6小时内,分 别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 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逐级或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市场监管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教 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涉外群体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 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3.2.3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分
别简称“初报”“续报”“终报”),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 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和死亡人数、信息来源(报 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 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以及对事故 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对初步报告情况 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 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 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 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3.3 事故研判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 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级 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 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后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按 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IV 级)、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 级)四级。
4.1.1 IV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IV 级响应, 并核定事故级别,立即成立区指挥部,并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 提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4.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响应并报请市 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成立指挥部,在市人 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报告省人民政府。视情提请省 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 查、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4.1.3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并上 报,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成 立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 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I 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响应并上 报,由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成立市指 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领导指挥 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 一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 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 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以及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或者减 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应急救援, 组织救治患者,保护事发现场,封存相关物品,消除次生隐患, 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4.2.2 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本预案的规定,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或者提请上级启动应急 响应,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 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
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 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 查报告。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食品生 产(含种植、养殖环节)、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 及加工制作全过程、经营场所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为查明事故 食品、致病因子、致病原因、致病途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 依据;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 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 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 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 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 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 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通知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机构开展 先行赔付和公益救助。
(6)组织专家对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排查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 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 应对处置准备。
(7)公安部门会同新闻宣传、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事故
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杜绝 同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3 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区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统一公布;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由省、市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统一公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 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 安全事故时,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适当提级响应,确保 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 应提高。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 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经分析评
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 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 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调查评估
5.1 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 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调查食品安全 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的责任。
5.2 总结评估和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 查报告,一般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5.3 善后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 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
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 展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乡两级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市场监 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和专家队伍建设,各级卫生 健康部门要强化应急医疗救治能力、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和监测 能力、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 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产业开发区应当保障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 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 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科普宣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在流 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事故责任调查等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 逃避责任,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及有其他失 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7.4 表彰奖励
对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 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 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 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 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
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 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 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 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 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赫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 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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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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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 (IV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 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 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 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 府启动IV级 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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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 (Ⅲ级) |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 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 生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 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 全事故。 |
市州人民政 府启动Ⅲ级 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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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 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 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 散 趋 势 ;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 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 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 故。 |
省食安办(省 市场监管局) 报请人民政 府启动Ⅱ级 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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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重大事故 ( I 级 ) |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 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 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 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
省人民政府 报请国务院 启动应急响 应 |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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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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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预警 (四级) |
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 形成舆论热点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 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的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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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预警 (三级) |
涉及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 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涉食品安全信息;预计将 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 扩大的趋势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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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预警 (二级) |
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 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涉食品 安全信息;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 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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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预警 (一级) |
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涉食品安全信 息;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 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的信息。 |
注:如国家有关部门修订分级标准,则按其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