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根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单位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6年度年初预算0.93万元,可支配收入1024.43万元,支出预算1025.36万元,收支平衡,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8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8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7.9万元。。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为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9万元。对比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19.1万元,同期减少1%,减少的原因是:公务接待费同期减少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