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1-1445594 发布机构: 赫山区国土分局 发文日期: 2021-08-27 15:2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自资发〔202147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关于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自然资源厅利用处反映。

联系人:郭宏;联系电话:0731-8999119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825

关于服务“五好”园区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五好”园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服务“五好”园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园区国土空间格局

(一)保障园区发展空间。统筹城镇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将园区发展空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基于区域经济格局、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园区到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各园区用地规划规模不少于所在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25%。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园区调区扩区,鼓励产城深度融合的园区置换空间区位,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二)科学编制园区规划。落实“三区三线”划定管控要求,衔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高水平编制园区规划章节,或者单独编制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功能片区,提高园区产业承载能力;各地应按照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约束性指标,编制完善园区详细规划,进一步细化、优化园区用地布局;对于主导产业特征明显的园区片区,鼓励在编制园区详细规划时植入生产服务性功能或城市综合功能;过渡期内涉及园区详细规划一般内容修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鼓励跨区域联建产业片区。对于经评估确认发展空间不足的园区,支持跨区域发展“飞地经济”和建设配套产业园区,联合打造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产业转移等产业片区,执行项目所在园区详细规划用地布局和“周转用地”相关政策。

二、加强园区用地要素保障

(四)建立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将园区核准范围内的项目纳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实行“点对点”服务,做到专人负责、提前服务、即报即审、快批快办,列入省项目清单的“十大”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交易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省“十大”产业项目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项目,在用地报批时不受耕地面积占比须小于50%的限制。

(五)完善“周转用地”支持政策。按照“效益优先、优势优先”的原则,在全省“周转用地”上限规模内,取消对单个园区“周转用地”规模核定,园区可按照实际需要应报尽报。鼓励加快周转,取消“周转用地”申报次数限制。扩大“周转用地”政策适用范围,允许产业综合体和租赁住房用地申报使用“周转用地”。

(六)优化产业用地储备供应方式。鼓励园区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土地换项目、换资本”,可以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依法取得资金合理回报,促进“以储保供”。推进产业用地市场配置改革,继续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模式,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机制,实行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搭配供地,推进“带建设方案”挂牌。

三、促进园区土地高质量利用

(七)推广“标准地+承诺制”用地模式。在详细规划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报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面推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和工业项目供地负面清单管理(见附件12)。对企业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统称供地合同)文件签约承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Ⅰ的,优先使用“标准地”,适用交地即开工、容缺受理、先建后验等优惠政策;对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Ⅱ的新开项目,应减少供地面积直至达到标准;对属于供地负面清单的,应停止办理各项手续。对此前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引导达到或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Ⅱ。

(八)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分层开发。鼓励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符合规划的,增加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统筹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一体化发展,地下部分分割出让的经批准可以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20%50%的标准确定土地底价。对新建建筑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探索划拨土地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实施商业开发。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方式可以参照地上执行。

(九)鼓励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各市县要开展园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调查工作,摸清存量土地底数,逐宗建立台账,绘制存量用地空间分布“一张图”,持续推进闲置土地“三清单三行动”等处置工作。支持各地对存量建设用地清理腾挪、强化整合,对具备产业植入条件的城市更新片区,符合规划的,鼓励实施“产值倍增”“腾笼换鸟”“提质增效”,探索采取容积率转移、开发权转移、股权转移、归并零星地块等措施,支持建设大项目、大产业、大集群的产业集聚区。对抵押的政府平台公司闲置土地,符合规划的,鼓励按程序挂牌转让、促进盘活。对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涉及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已建成使用的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符合规划的,鼓励实施建筑升级改造,上述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可依法完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

四、支持新业态融合发展

(十)支持产业综合体建设。支持产业综合体项目同步规划和供应必要的商业服务、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用地,促进产城、产教、产金融合和跨界融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备案例入省重点项目的产业综合体和租赁住房用地,由省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一)支持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对融合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保障。对于一般工业项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产业项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按工业用地管理,相应计收土地价款。对确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工业项目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鼓励园区将相邻多宗工业用地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建设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十二)支持产业用地混合利用。探索建立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地价与产业绩效挂钩机制。对混合用途产业项目,出让地价可以按照各种用途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综合评估。属于科技创新型和省级确定的“三高四新”类产业项目,可按照评估地价的70%拟定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五、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十三)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健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定期开展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排名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五好”园区综合评价。

(十四)开展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穿透式”监管评价。通过股权透视查询、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有序实施省级典型企业(含子公司)在全省范围受让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情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并完善企业“穿透式”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五)突出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在全省前1/3的园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发展方向区调整划定、优先支持调区扩区升级。对具有先进节地技术的工业企业,鼓励市县给予容积率指标等奖励。建立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模型,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绩效分档管理,设立绿色通行类、橙色警示类、红色限制类,在土地要素的投放上予以相应支持或限制。探索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末位园区惩戒约束机制。探索在供地合同中将红色限制类列为可解除合同、收回宗地的情形。

六、提升政府服务和治理能力

(十六)优化提升园区服务能级。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试点,完善园区用地一体化管理服务功能,打通规划、审批、储备、供应、登记等工作环节,实现内部数据联通和自动推送。积极推进“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将相关赋权园区事项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集中管理。

(十七)推进园区涉地事项全周期管理。对新供应的产业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与受让方签订涉地事项监管协议,明确将规划管控、经济指标、开发时序、公共利益、建设运营等要求纳入供地合同监管内容,作为供地合同附件,相关主管部门及园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全周期管理。

(十八)推进园区用地履约信用联管。编制湖南省园区“标准地”数字地图,加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入园企业经济、园区统计等数据部门共享,加强对园区、企业、项目的日常监测和分析,精准掌控土地供应的规模、节奏和结构。将供地合同、涉地事项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市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可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要素保障等方面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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