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2-165457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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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荣获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省厅组织厅法规处编写了2021年度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2021年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筛选,涵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9种类型。每个案例的编排由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和点评三个部分组成。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湖南自然资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颜某不服某区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某区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颜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厂房五千余平方米,遂立案查处。10月12日向颜某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10月19日向颜某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颜某于2021年10月22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送达当日,颜某的违法建设厂房即被强制拆除。颜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制拆除其厂房的行为违法。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区自然资源局在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当日即强制拆除颜某厂房,没有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规定给予颜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时间,亦未履行催告程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复议决定确认区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颜某违法建设的行为程序违法。
点 评
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构)筑物,事关相对人的物权保护,《行政强制法》设置了比《城乡规划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拆除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除了应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令自行拆除等程序以外,还应当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