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475658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08 1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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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张朝辉: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0年12月,擅自占用益阳市泥江口镇南坝村石灰塘组集体耕地278.0平方米建竹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张朝辉将非法占用的27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泥江口镇南坝村村民委员会,并决定处罚如下:
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卓、符化良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