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46230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0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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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袁长生、谈卫文: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你们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三益粮油公司以西、益利达公司以北、益鑫驾校以南的一块土地上建设钢结构厂房。目前,该厂房已正式建成。经现场勘测,你们占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集体土地2838平方米,土地地类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196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875平方米。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报先用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袁长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证人袁武汉、谈明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询问笔录四份(袁长生、谈卫文、袁武汉、谈明亮);
5.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6.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大类)一份、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赫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份;
7.现场照片二张。
我局已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21〕22号),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们未报先用违法用地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3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9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2838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2570元。
限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段跃飞 胡志喜 夏勇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