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0-127453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2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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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0]第32号
李桔芝: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非法开采石料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0年5月以自家房屋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为由,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谷塘村鸬鹚渡组自家房屋后进行山体边坡修整,将修整出的120余吨土石方交由施工人员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开采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李桔芝立即停止开采行为;
对当事人李桔芝处1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邱建虎、杨航
电 话: 0737-4431238
地 址: 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