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0-126876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22 15:39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0]第21号
刘抗移: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9年12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衡龙桥镇河图村集体耕地168.0平方米联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刘抗移将非法占用的16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衡龙桥镇河图村村民委员会;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陈正球、郭卓
电 话: 0737-4431238
地 址: 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