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0-126877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08 15:4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0]第27号
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擅自占用益阳市泉交河镇新泉村集体土地5886.0平方米(其中耕地3807.5平方米、其他2078.5平方米)对S324公路长常高速洞口至变电站段提质改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588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泉交河镇新泉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8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3807.5平方米集体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078.5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10732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李益峰、郭卓
电 话: 0737-4431238
地 址: 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