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3000/2019-0064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17 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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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泥江口镇九二五社区集体耕地5408.0平方米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非法占用的540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泥江口镇九二五社区居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0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408.0平方米集体耕地,按25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135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李益峰、郭卓
电 话: 0737-4431238
地 址: 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