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10号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2-1708079 发布机构: 赫山区国土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5-30 10:5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10号

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6年5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村集体土地966.0平方米(林地)建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该宗地建构筑物于2017年3月建成,2021年9月1日后无新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修订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96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沧水铺镇黄团岭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6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966.0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144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建虎、杨航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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