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2-170808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6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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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20号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10月,擅自占用益阳市兰溪镇鄢家垸村蜘蛛山组集体土地1310.0平方米(其中耕地1097.5平方米、村庄6.3平方米、水塘206.2平方米)建袁铸仁烈士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将非法占用的131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兰溪镇鄢家垸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097.5平方米集体耕地,按3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329250元;对非法占用的212.5平方米集体其他土地,按1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21250元,共计350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卓、符化良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