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85098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2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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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3]第12号
益阳市安定医院: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9年6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碧云峰村集体土地6666.43平方米(其中科教文卫用地5414.93平方米,其它土地1251.5平方米)建优福老年康复中心的行为(该宗地建构筑物于2019年12月建成,2021年9月1日后无新增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修订版)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益阳市安定医院将非法占用的6666.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沧水铺镇碧云峰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66.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6666.43平方米科教文卫用地和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共计:99996.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邱建虎、杨航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