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62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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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94738 发布机构: 赫山区国土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4-14 16: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现将《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局。

1、通过信函反馈: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8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楼3楼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邮编:413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电话0737-442631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834678217@qq.com。

 

 

第一条  为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管理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事项进行统一决策。主要包括入市土地范围、处置方式、收益分配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镇集体所有的,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一)乡镇党委会议提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审议、决议。根据党委初步意见,组织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审议事项须经镇政府全体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形成入市决议

(三)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须向镇全体村(居)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委、政府全体班子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四)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再次提交镇党委研究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须经以下步骤通过:

(一)两委会议提议。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决议。对村两委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代表须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时向所属镇党委、政府汇报。

(三)决议公开。经以上步骤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村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四)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提请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对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的公开,除在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外,还可以采取广播、书面通知、电话、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法,扩大覆盖面。

第六条  对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实施结果,相关乡镇、街道必须认真做好党委、政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行政村必须设立台账,根据实际不断充实完善。使用记录本认真记录,并及时整理、保存备查,以决议实施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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