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1994741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4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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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现将《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局。
1、通过信函反馈: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8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楼3楼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邮编:413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电话0737-442631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834678217@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和监管,保障入市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统一管理,试点期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通过网上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二章 网上挂牌出让(租赁)流程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租赁),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以宗地为单位。对包含多种用途、确实难以分割的综合用途土地,根据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可以确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可以作为一宗土地入市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前,入市主体或实施主体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经集体决策后,确定入市交易地块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
第九条 对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入市主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以后进入挂牌期,挂牌期不得少于10日。挂牌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出让(租赁)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的面积、界址、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挂牌时间、地点、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地块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因故确需变更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另行发布交易公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可以禁止其参与竞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之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的账户名要与其名称相符,否则不允许其参与竞买。
第十二条 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获得竞买人资格后,须按《挂牌公告》的要求进行报价;当报名竞买土地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挂牌公告》规定的增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进行竞价。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第十四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将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报价。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报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直至确定最高报价人。
第十五条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主体签订入市出让(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并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土地交易结果公告。
第十八条 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 入市后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后交易包括转让、转租和抵押形式。
第二十条 入市主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交易申请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查后,接受转让方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在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信息发布,发布的范围、内容与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内,入市主体可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可组织入市主体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机构应采取公开竞买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禁止转让、转租的情形;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三)按照入市出让合同及动工开发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双方持抵押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让(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的期限和方式,双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的金额与方式;
(四)交付出让(租赁)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转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国家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
(八)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在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受让人支付的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价款。
第三十条 出让(租赁)人应按照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地块。
第三十一条 土地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后,可持入市出让(租赁)合同和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和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终止,已经成交的,交易行为无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注销土地登记。
(一)竞买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活动公正性的;
(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竞得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入市出让(租赁)合同二者之一的,视为放弃竞得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入市交易资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因竞得人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终止或者无效给入市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