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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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94742 发布机构: 赫山区国土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4-14 15:4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现将《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区自然资源局。

1.通过信函反馈: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8号区自然资源局办公楼3楼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邮编:413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电话0737-442631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834678217@qq.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产权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以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服务、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体系,形成兼顾政府、集体、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提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效益。         

  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用途管制、节约集约,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区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区发改、财政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经服站、金融办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围

  20233月前完成农转用手续,依法完成权属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优先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产业、乡村建设的用地需求,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

  本轮深化试点工作期间,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地块需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把控入市节奏。

  

  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其中:属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由该委托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入市条件

 

第十  依法取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以办理申请入市手续。

十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符合相关规划、环保和产业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四)入市主体应统筹开展土地前期开发,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已经处理完毕并补偿到位

(五)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市方式

 

十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第十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作租赁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赁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可采取差别化的年期政策,但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最高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入市的,最低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按照赫山区现行的土地交易管理权限,委托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并按照规定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统一交易管理、后期统一监管处置。

 

  入市程序

 

第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期间入市交易采用网上公开交易的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入市准备入市方案编制入市申请部门审核公开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缴纳价款缴纳调节金权属登记。

十八  入市准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经区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包括入市宗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要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基准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协助入市实施主体确定入市地块起始价,起始价最低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或评估价的80%

十九  入市方案编制。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入市宗地所有权人、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拟入市宗地入市主体、入市实施主体;

(三)拟入市宗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四)拟入市宗地入市交易方式;

(五)拟入市宗地入市交易起始价和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六)拟入市宗地入市收益分配方案;

(七)拟入市宗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入市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入市决议入市决议作为后续申请入市、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据,并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审批入市的要件。

第二十条  入市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实施主体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  部门审核。入市实施主体就入市地块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区发改局审核产业政策要求;

(二)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审核环保要求;

(三)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相关规划、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地类等;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  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纳入市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统一管理,在土地市场以及相关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实行网上公开交易。

第二十  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赫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  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双方应于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并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  缴纳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人按照合同或成交确认书要求向区税务部门缴纳土地成交价款。

第二十  缴纳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并按现行税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  权属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地上建筑物的,同时申请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合同、监管协议

(四)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和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二十  土地使用权人在依法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后,在使用期限内可以通过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依法处分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再让与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再租赁给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和抵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转让、租和抵押条件。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的,承租方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不对抗土地原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设定相应的土地他项权利。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和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租和抵押。转让、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租和抵押。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原合同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收益分配及管理

 

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原则,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或转让方履行缴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款在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成本等费用后的增值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另行出台文件进行明确。

第三十八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农村生态补偿、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将入市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开发利用监管

四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湖南省、益阳市和赫山区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十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入市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合同约定条件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十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入市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原入市主体、竞得人拟订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

四十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提前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按照入市合同的约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四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照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四十五 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土地所有权人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处置,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违法行为。

区发改、财政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经服站、金融办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产业准入、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生态环境管控等实施全程联合监管。

 

  法律责任

四十六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规划许可等手续。

四十七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入市收益,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附则

四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另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五十  本办法由赫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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