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206359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2 09:4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4]第6号
湖南有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7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兴泉村集体土地4449.4平方米(其中耕地1147.8平方米、林地1427.26平方米、建设用地1874.34平方米)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湖南有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44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44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147.8平方米集体耕地,按5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573900.0元;对非法占用的1427.26平方米集体林地,按3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428178.0元;对非法占用的1874.3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1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187434.0元,共计11895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卓、李益峰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