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206359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3 09:45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4]第4号
益阳华盛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益阳华盛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2月,擅自占用益阳市兰溪镇双枫树村集体土地4020平方米(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1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05平方米)建料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点的规定,现责令益阳华盛建材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020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退还给益阳市兰溪镇双枫树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492平方米的钢架棚及528平方米的硬化地坪;
2.对非法占用的4020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60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郭卓、朱玲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3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湘自然资规〔2019〕5号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