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206359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16 0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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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4]第8号
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10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南坝村集体土地4873平方米(其中耕地48.9平方米,林地2676平方米,其他土地2148.1平方米)推填土拟建设污水处理厂,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2022年3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87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泥江口镇南坝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对非法占用的48.9平方米耕地,按3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14670元,对非法占用的4824.1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482410元,共计4970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郭卓、朱玲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