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5-2078587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8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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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5〕第2号
曾庆光:
我局于2025年4月6日对曾庆光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1年8月,擅自占用益阳市兰溪镇双枫树村集体土地1944平方米(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44平方米)建钢架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益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点的规定,现责令曾庆光将非法占用的1944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退还给益阳市兰溪镇双枫树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944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291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卓、朱玲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