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赫山公安分局 作者:赫山公安分局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8-0168 发布机构: 赫山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18-12-10 15: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操作程序,提高表彰奖励呈报审核审批时效,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湖南省公安厅表彰奖励审核审批程序》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益阳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数量从紧、审核从严、程序从简、一事一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绩施奖、分级奖励、发扬民主、向基层单位和基层民警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类别和对象

 

第五条 表彰奖励分为集体表彰奖励和个人表彰奖励。

(一)集体表彰奖励等级分为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先进集体。

(二)个人表彰奖励等级分为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先进个人。

第六条 表彰奖励对象

(一)集体表彰奖励对象为市局局属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各分局、县(市)局及其科、所、室、队等建制单位,以及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二)个人表彰奖励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职工)。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的人民警察,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可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表彰奖励审批程序和权限实施表彰奖励或申报表彰奖励。

 

数额和时限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数额由市局根据机构和人员数额核定。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局确定的表彰奖励数额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一)集体表彰奖励:年度内,除专项工作外,记三等功以上的比例不高于全市机构实有数的5%(其中记二等功以上比例不高于记功总数的15%)。

(二)个人表彰奖励:年度内,除专项工作外,嘉奖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8%;记三等功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3%;记二等功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2‰;记一等功,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0.4‰。

(三)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或其他上级部门专项奖励名额以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四)市局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表彰奖励名额由市局党组确定。

第九条  表彰奖励从严控制。

(一)对表彰奖励对象的同一贡献和事迹不重复奖励,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申报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从严掌握。

(二)对被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对确需另外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另行办理。

(三)市局在全局范围内、各业务部门在系统内开展的各项评比,原则上只进行表彰或等级评比,不再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

(四)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建制单位,各类一般性、常规性专项工作(活动)的表彰奖励从严审批。

第十条  对需进行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要及时申报,对申报事由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集体,可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预防和制止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处置突发事件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掌握政策,依法办事,英勇善战,有效控制或平息事态,成绩突出的。

(二)在侦破危害大、影响大、难度大的重特大案件中,充分发挥整体作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及时破案,或在一定时期内连续破获多起重特大案件,成绩突出的。

(三)在预防和制止严重暴力犯罪中,英勇顽强,团结作战,行动果敢,措施得力,及时制止犯罪,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作用,不惧艰险,克服困难,团结奋战,顽强拼搏,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成绩突出的。

    (六)在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治安管理等工作中,文明执勤、秉公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坚持履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表现突出的。

(八)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认的。

(九)在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监所管理、综合调研、绩效考核、法制建设、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后勤服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群策群力,作风扎实,勇于探索,开拓进取,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成绩突出的。

(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管理,文明办案,获国家、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

(十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或部、省级一、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

(十二)在全国、省、市和公安系统组织的文艺、体育等赛事中,获得全国或部级前五名或省级前三名或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十三)在重大警卫、保卫活动中,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四)在其他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可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预防和制止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处置突发事件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策果断,指挥有力,英勇善战,不怕牺牲,及时有效控制或平息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者。

(二)在侦破危害大、影响大、难度大的重特大或部、省、市挂牌督办案件中,正确确定侦查方向、侦查范围;深入开展侦查工作,获取重要线索和证据;机智果断,英勇顽强,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核实案件中,深挖余罪,成绩突出,或对侦破案件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三)提供重要线索,直接抓获公安部、省公安厅通缉的重大逃犯者。

(四)在预防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活动中,快速反应,机智果断,临危不惧,措施得当,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表现突出者。

(五)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英勇顽强,舍生忘死,表现突出者。

    (六)在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治安管理等工作中,文明执勤、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要求,坚持“严管、严防、严治”,措施到位,成效显著者。

(八)坚持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履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热情服务群众,深受群众爱戴,表现突出者。

(九)在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监所管理、综合调研、绩效考核、法制建设、信访接待、后勤服务、档案管理等项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各项公安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成绩突出者。

(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部、省级一、二等奖及市级一等奖者。

(十一)调研文章、学术论文、新闻稿件(含图片)、影视作品等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刊发,并获得中央级一、二等奖或部、省级一、二等奖者。

(十二)在全国、省、市和公安系统组织的文艺、体育等赛事中,获得全国或部级前五名或省级前三名或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者。

(十三)在重大警卫、保卫活动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四)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不予表彰奖励:

(一)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集体和个人。

(二)3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影响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并有民警因此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集体。

(三)年内受到停止执行职务、禁闭、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的个人和2年内受过纪律处分的个人。

(四)年内有执法质量考评不及格的集体和出现执法过错或被合理投诉,情节严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个人。

(五)其他不宜给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奖励批准权限。

公安部、省公安厅批准权限以外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县级公安局及班子成员嘉奖奖励;市局局属各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市局授予荣誉称号或市局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

市公安局批准权限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县级公安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申报表彰奖励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六章   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各请奖单位呈报市局审核审批(含市局呈报省厅、公安部审批)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立功创模评选条件》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标准),做到事实客观真实,表彰奖励等级适当,禁止人为拔高。

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交警支队表彰奖励的申报工作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负责,市直监所四所的表彰奖励申报工作归口监管支队统一管理,市局其他局属单位的表彰奖励申报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前,请奖单位要进行认真考察,广泛深入地听取意见,实事求是的对呈报表彰奖励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交警支队申报前考察工作由政工部门牵头负责,同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市局其他局属单位申报前考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征求市局督察、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请奖单位对呈报表彰奖励的对象,经所在单位党组(委)或队(部、科、室、校、处)务会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请奖单位填写《湖南省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奖励审批表》或《湖南省公安机关非建制单位奖励审批表》或《湖南省公安民警奖励审批表》,附书面考察意见(盖章)、表彰奖励请示、公示和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以及事迹简介(300字左右)等文字材料(含电子文档)呈报市局政治部。被表彰奖励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请奖理由、历史荣誉等,由请奖单位负责认真核实、填报,禁止由被表彰奖励对象自行填报。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公安机关各项表彰奖励材料的受理工作由市局政治部宣传科负责。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各分局、县(市)局和局属单位应随时呈报,市局政治部收到请奖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后,应及时提请市局评功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  

对拟定记集体三等功的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考察。

对拟定记个人三等功、县级公安局及班子成员嘉奖、市局局属各单位个人嘉奖的,由市局政治部委托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单位负责考察,市局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抽查,受委托考察的单位应在3日内将考察意见书面反馈市局政治部;对拟定呈报记二等功以上的,由市局政治部配合省厅政治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考察后,对拟定表彰奖励对象呈请市局党组或相关局领导审核或审批。  

(一)对市局局领导的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和对分局、县(市)局局长、政委记三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二)对拟呈报记二等功以上的集体和个人的,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三)省厅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四)省厅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主管政工的局领导、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联审会签,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五)对呈报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县级公安机关及班子成员嘉奖,市局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的,经市局党组审批后,市局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六)市局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市局党组审批后,以市局名义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匾)、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奖金。

(七)市局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主管政工的局领导、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联审批准后,由市局政治部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匾)、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奖金。

(八)对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呈报省厅记功以上奖励但未获批准的,不需另行呈报市局党组审批,由市局政治部负责按相关程序直接对其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下发表彰奖励命令,向集体颁发奖状、奖金,向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九)经市局党组研究,对不同意表彰奖励的,市局政治部负责将相关材料退回原呈报单位。

 

第七章                      奖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发奖章、奖状、证书的同时按相关标准发放奖金。

(一) 集体

    集体二等功以上的奖金分别由公安部、公安厅按标准颁发

集体三等功:5000

集体嘉奖:3000

(二) 个人

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奖金分别由公安部、公安厅按标准颁发

个人三等功:1000

个人嘉奖:500

授予荣誉称号或组织的其他评先评优活动,奖金标准由授予或组织的机关研究决定。市局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奖金标准为集体奖励不高于3000元,个人奖励不高于500元,奖金从所在部门业务经费或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实施形式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采取颁发命令、决定、通报、贺电(信)、喜报等形式进行。

(一)命令

对获得市局权限范围内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局局长签发命令。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侦破重特大案件或完成重大公安警保卫任务,以及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的嘉奖,由市局局长签发嘉奖令。

(二)决定、通报

对事迹突出的集体或个人,除正常奖励外,可以以市局或市局政治部名义发出表彰决定或表彰通报。

(三)贺电(信)

对侦破重特大案件、正在执行或完成重大公安警保卫任务的集体以及其他需要祝贺的,可以以市局的名义发贺电(信),贺电行文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市局政治部审核。

(四)喜报

对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市局名义在颁发奖章、证书的同时向获奖民警家属寄发喜报。

第二十六条  规范颁奖制度。对于已经审批决定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在以下会议及相当规格的会议上颁奖。

(一)对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建制单位荣立集体一等功,荣获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含省级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荣誉)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市局应召开专门表彰会,或在全市性公安工作会议上公开颁奖。

(二)对于被授予全省优秀公安局、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及建制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三等功,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应在全市公安工作会议上或授奖单位全体民警会议上,或全县(市、区)公安机关相应会议上进行公开颁奖。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受奖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或者严重违法事实的;

  (三)受奖集体领导班子涣散,工作平庸,民警队伍中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丧失模范表率作用的;

(四)受奖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或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模范表率作用的;

(五)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表彰奖励,由原请奖机关政工部门报请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批准机关可直接撤销其表彰奖励。撤销表彰奖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收回奖状、奖匾或奖章、证书,交回原批准机关,并取消其原享受的待遇。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

(一)分局、县(市)公安局在权限内开展奖励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益阳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