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419106 | 发布机构: | 赫山公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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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转发《关于严格规范公安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参股借贷的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公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参股借贷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2021年6月23日
益阳市公安局明传发电
发电单位 益阳市公安局政治部 签批盖章:陈震宇
等级 平 急 益公政明电[2021]14号 页数6页
关于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公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参股借贷的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规范公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参股借贷的规定》下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位民警,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公安局机关纪委
2021年6月23日
发电时间:2021年6月23日 联系电话:4296326
关于严格规范公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参股借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要求,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规范公安民警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民警本人不得有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行为,主要包括: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八)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九)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十)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十一)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行为。
第三条 离任公安民警相关规定: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公安民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二)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三)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制作各种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牌照,警服警械和警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的;
(四)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
(五)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六)在公安民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公安民警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认真填写《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及时更新信息。市局机关纪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查,并对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民警,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活动,或者由民警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公安民警职务发生变动时,应当根据新任职务对照本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或申请任职回避。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应党组织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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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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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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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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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办企 业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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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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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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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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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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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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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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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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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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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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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或个人出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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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比例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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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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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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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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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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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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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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