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419108 | 发布机构: | 赫山公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12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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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转发《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十个一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十个一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2021年6月22日
益阳市公安局明传发电
发电单位益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签批盖章:陈震宇
等级平 急益公法明电[2021]8号页数4页
关于下发《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十个一律”》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十个一律”》下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位民警,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2021年6月22日
发电时间:2021年6月22日联系电话: 4296289
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十个一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整改,针对在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顽瘴痼疾问题,强化整章建制,堵塞执法漏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执法问题,全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所有警情一律按规定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严禁在系统外流转案件。对群众上门报案,一律落实“三个当场”要求,应受尽受,应立尽立。
二、受立案后一律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符合上网追逃的一律上网追逃的;没有案件管辖权的,一律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在法定期限内,除经侦查不构成犯罪被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案件外一律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处理或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院作出批捕或不捕决定、以及不立案理由说明、立案通知等一律及时予以回复;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一律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并反馈补侦情况。
五、行政案件办理中应当处罚的一律处罚,不符合调解结案的一律不得以调代处,决定治安拘留的无正当理由一律立即执行。
六、涉案物品一律及时录入执法办案系统,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以保证金实施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依法判决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一律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对已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刑事诉讼终结后,扣押的涉案资金、车辆等财物一律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律严格遵守公安部的“四个一律”规定,严格杜绝违法犯罪嫌疑人无人看管,单人看管,无关人员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违规会见等问题。
八、出具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材料,一律执行市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出具自首、立功证明的规定》(益公通〔2018〕21号),严禁民警个人、办案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出具自首或立功证明等材料。
九、对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一律按照《益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审核工作的规定》(益公发〔2018〕3号)和《益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审核工作的补充规定》(益公明电〔2020〕45号)的规定执行。
十、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事项,一律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严禁趋利执法、争抢案件和过度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对违反上述规定人员,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