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泉交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泉交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乡镇街道 泉交河镇 作者:泉交河镇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1-1422944 发布机构: 泉交河镇 发文日期: 2021-07-15 18:2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泉交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泉交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驻镇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结合我镇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实际,现将《泉交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泉交河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泉交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镇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镇法制审核办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镇法制审核办审核后方可作出。

本镇综合执法大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2.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5.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6.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9.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0.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1.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3.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4.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15.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16.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17.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8.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9.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20.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21.对违反《行政执法条例》其他的违法行为处罚。


泉交河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条款

列入审核

1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环节责任:经实地初步核查,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的权利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1年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重建、扩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备案责任: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委托单位备案。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对辖区内秸秆、垃圾等生物质焚烧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

绿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

临时建设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0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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