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信息来源:笔架山乡 作者:笔架山乡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5-0068 发布机构: 笔架山乡 发文日期: 2015-06-02 08:2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1、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凡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社区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年满60周岁。

    其他说明:

    (1)申请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2)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①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②本人或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乡社区民户口的;

    ③现享受城乡社区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④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社区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社区民户口的;

    ⑤违法生育子女的;

    ⑥违法收养子女的;

    ⑦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⑧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4)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筹,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从确认奖励扶助资格时起每年按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5)奖励扶助对象,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6)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户口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自发生时起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乡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其他说明: 

   (1)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2)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3)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4)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时起发放扶助金。扶助金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2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

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5)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3、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乡社区民,且在19 33年1月1日后出生;

    ②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乡)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③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社区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 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奖励标准:对符合城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 0月22日,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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