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镇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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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4-1910863 发布机构: 兰溪镇 发文日期: 2024-02-01 10:0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镇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村(社区)、镇属部门单位:

《兰溪镇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乡村振兴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等。

第三条 乡村振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使用规定

第一条 乡村振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包括农业产业振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

第二条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注重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项目,以及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

第四条 在资金管理使用上,需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内容实施,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不得多记工程及虚增建设成本,保证资金使用去向清晰,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三、资金审批程序

第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乡村振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第二条 使用乡村振兴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预算书等材料,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后报送区级乡村振兴局。

第三条 区级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乡镇经管站进行联审会签。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金监管措施

第一条 镇财政、镇乡村振兴办、镇经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资金的监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全面推行乡村振兴资金的政务公开公示制度。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责任人、受益人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名单、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四条 各级部门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资金的绩效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后续项目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无效或低效的项目进行及时调整或撤销。

五、资金审计制度为保证乡村振兴资金的合理使用及安全运作,实施严格的审计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条 乡村振兴资金的审计工作由镇财政、经管、纪委多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二条 使用乡村振兴资金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村振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向乡镇经管站提交项目决算报告,经区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报送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审计。

第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级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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