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溪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信息来源:兰溪镇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781054 发布机构: 兰溪镇 发文日期: 2023-05-12 14:5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

  

 

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兰溪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兰溪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2023522

 


兰溪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和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村(社区)资金投资的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兰溪镇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镇党委审定的招投标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督、指导村(社区) 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副组长,镇人大、镇纪委、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兰溪镇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在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部门经办人(包括聘请监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综治办负责人为成员。一项工程设立一个项目实施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筹划、报建、招标工作的准备;负责项目实施、工程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兰溪镇成立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决算。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由镇人大主席任组长,镇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党政办、财政所负责人为成员,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组长临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工程项目预算评审、采购方式

 第六条 工程项目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镇自主内审,30万以上60万(不含)以下按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备案评审,6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

 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方式分为电子卖场采购、公开招、非标采购方式等

第八条  工程项目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由政府实行电子卖场自行采购;5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向区采购办备案实行电子卖场自行采购;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须委托代理机构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非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上,需委托代理机构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            

 

第九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投资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或增加投资等。

第十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最终实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工后定期向镇党政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工程进度等工程实施情况。

第十 工程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按变更或签证金额大小分为:分管领导签字负责;镇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镇党委集体审定。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履职,督促施工方严格按图施工。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工程成本和工程计量签证:

1、在项目建设中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督促施工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施工,对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延期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谨慎对待工程变更,节约建设金,提高投资效益。

3、在项目建设中规范计量签证行为,加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素养。  

 验收与决算

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书面向镇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申请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需上级验收的应先初验再配合区级部门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场,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单一式三份,到场人员当场全部签字,业主单位、施工方、财政所各执一份。  

 工程款支付和审核审计

十九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工程决算。决算由项目实施部门会同镇财政所联合审核签注意见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查审批。  

二十 凡投资总额较大的项目,工程决算后五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审计。  

二十一 业主单位应凭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金额结算工程款。项目建设中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检查审计。  

 工程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 各项目实施办公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个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由项目实施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移交到镇机关档案室交由镇党政办登记保管。  

第二十 项目建设资料移交时应办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上的移交项目及内容必须具体明细、真实完整;移交清单除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有移交双方单位负责人和镇财政所监交人签字。  

第二十 村(社区)的项目建设资料交由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  

 附则

二十 村(社区)的建设项目,除按法定程序筹备外,应将投资计划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下进行工程招投标。  

二十 过去与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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