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864767 | 发布机构: | 兰溪镇 | 发文日期: | 2023-11-10 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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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兰溪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溪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 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兰溪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兰溪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兰溪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等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益阳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四条 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休购日常管理机购、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和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领导、镇纪委书记组成,镇长任组长,对政府采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第七条 党政办为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镇采购制度,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和文件、汇总审定采购需求,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拟定评审验收意见,负责采购文件归档,财政所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指导、协调。镇纪委负责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参与有关采购质疑处理等工作。各站办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概算,并按程序报送审批,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单位政府采购要求,负责部门所涉项目的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财政所明确一名专人办理电子卖场业务,并负责电子卖场采购沟通、协调和联络事宜。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分类、预算与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兰溪镇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和奢侈品采购。
第十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要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到区财政局采购股申请采购备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服务8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报账时电子卖场采购合同须作为发票必要附件。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服务8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均不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货物、服务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必须按照有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日常用品实行统采购、分领用,日常用品由党政办保管,实行领用登记。其他物质采购先书面填写《兰溪镇机关物质采购申请表》(暂用《兰溪镇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代替),申请表依次经分管领导、镇长签字同意后,由专人在电子卖场采购。凡未按规定自行采购物品,一律不得报销。特殊急用情况,先报备,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打印一般在机关打印,打印、广告确需在外采购的,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门店须入驻电子卖场,公开价格目录,签订保密协议,经办人必须及时签字,不得一次性补签,未及时签字的不予认可,单笔业务300元以上须进行采购申请,单笔业务5万以上在电子卖场逐笔办理、采购备案。小额零星业务按月汇总在电子卖场办理采购程序。
第四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1.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各站、办、所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2.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党政办对需求单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3.确定委托机构。党政办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需领导审批的,党政办还应报领导层审批;
4.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岐视性、倾向性条款。
5.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侯选人和发布预中标公告等。
6.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预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部门支付结算。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购法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按单位自行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单位自行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需邀请评标专家的,可从政府专家库选取,也可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并按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建立保密和回避等制度。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目验收验货制度,对重大采购项目,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应由各站办所人员共同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条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交党政办。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是财务部门采购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条件时,各站办所应及时向财务部门递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第一次申请时)以及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和及时归档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接受区采管办的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参照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