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3-1757305 | 发布机构: | 衡龙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3-04-21 1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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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衡政发〔2023〕18号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龙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将《衡龙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衡龙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通过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设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由社账镇代理中心监管。
第五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设立村集体银行专户,各经济合作社设立一个银行账户。
第六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从上级财政和部门争取的资金,必须先存入银行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
第七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会计负责监管并定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本村现金收支管理,定期与代理中心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印鉴,其他人不得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领取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0元,除小额支出可以由报账员代付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条 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收取的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一条 因公外出丢失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人员因公外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借款,必须在公务完事后七天内进行结账。
第十三条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未明确新的票据样式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村民委员会票据,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各种承包款、“一事一议”筹资款及其他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到镇财政所领用统一发放的收款收据,一次限领一本,禁止使用其他收入票据。
第十五条 禁止不凭收款收据收取款项,禁止使用财政领用以外的任何收据。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的收款收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使用和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和保管收款收据。
第十七条 设置票据登记专簿。在财政所领用时,注明日期、号码、份数,由领用人签名。收款收据全部用完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将票据存根交镇财政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自遗失之日起三天内要报告镇财政所和社账镇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并自费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收据使用必须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限修改一次。收款收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外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开具收款收据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每季度到镇财政所和社账代理中心核对一次,所收款项全额上缴,逾期不缴视为挪用。
第四章 资产资源台账制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所有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台账。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和发包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购入、出售固定资产应建立台账,及时作好账务处理,并报镇经管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应按年提取折旧。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处置1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1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代理中心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赫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益赫政办〔2022〕4号)文件施行。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的台账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集体资产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报账员应登记各村的债权债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编制债权债务台账。
第三十条 发生往来款项,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杜绝非生产性借款和民间高息借款。特殊性的生产性借款必须说明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标准、偿还具体保证条件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账镇代理中心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谁借款谁负责。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任何人无权外借,谁借出谁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村干部占用公款。
第三十三条 核销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须经监事会提出意见,理事会商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土地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款的发放。征地款的发放,由报账员将应付的征地款按征地面积、补偿单价结算到组或个人,由组造出分配到户(个人)明细表,由各户(个人)签名。报账时,报账员需提供征地协议复印件、村民(居民)签字的征地分配方案,按报账程序审核审批后,由“代理中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付给被征地农民,严禁挪用;拆迁款的支付,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经济实体、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可部分用于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安置费可用于安排村民就业补助,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村民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未经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动用征地补偿款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劳动力或者所议事项的受益劳动力。
第四十条 严格筹资筹劳的程序。社员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由理事会提出预案,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政府预审后,报请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填发农民负担卡。村民委员会应将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在农民负担卡上认真填写并张榜公布,要及时将农民负担卡发放到户。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应使用镇财政所统一发放的收款收据,安排出劳时,应开具筹劳专用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标准。“一事一议”筹资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所筹劳务,除本人申请外,不得强制以资代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筹资筹劳标准。
第四十四条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由社账镇代理中心专户管理,其他人不得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所持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存入社账镇代理中心银行专户,所有资金收入应使用统一的财政收款收据,严禁收入不开具收入凭据,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相关规定,禁止坐收坐支。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对外支出应当取得外来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原始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填制,要有经办人、收款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施,严格遵守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必须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每月与社账镇代理中心核对一次。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月要对备用金数额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村(社区)负责人;发现公款私存情况,要报告社账镇代理中心,不得以白纸条抵库存。
第九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审批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村(社区)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为村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由理事会提出购建方案,监事会对方案进行初审,然后交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要公开招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第五十五条 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等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废等必须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分生产用和管理用折旧。
第五十八条 每年三月村财务自清时,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认真核对账务与实务,登记固定资产的数量、单价、金额和存放地点,确保固定资产不受任何损失。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章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审批。
第六十一条 对外投资理事会要派人参与管理。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实物作价要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批,禁止由个别人私自作价。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鉴证或见证手续。
第十一章 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
第六十五条 原则上个人不得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集体讨论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十六条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应收款项。
第六十八条 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后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社账镇代理中心审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账务处理时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人为造成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冲减应收款项。
第十二章 财务开支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年初本着“增收节支、量入为出、投入产出成正比”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十三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七十二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定期对村集体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底,要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记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款利息,并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收据登记情况和备用金余额。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在财务清理时对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质进行财产清点、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每年12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进行年度折旧,由社账镇代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发现固定资产、库存物质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查明原因,拿出处理方案,是个人造成损失的要求足额赔偿。
第七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半年度对村组集体所有的水田、旱土、水面、山林等集体资源进行清查,确保村集体资源台账账实相符,发现人为占用或者占有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收回。
第七十五条 每年12月,由社账镇代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由村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进行盘底、清查核对,制定年度债权清收计划和债务清偿计划,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及时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报告情况。
第七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半年度要对村集体承包合同进行清查盘底,对未履行合同协议事项的要督促履行合同,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书面通知合同当事方终止合同。对未签订合同或协议,人为占有或占用村集体资源的要依法收回,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章 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合作社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村合作社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由3-5人组成,明确主任一名。
第七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财务须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收支情况要及时专项公开。
第七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凭证都须经监事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第八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八十一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会计应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
第八十二条 社账镇代理中心会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按照规定内容共同编制财务公开工作底稿,依次由村理事会和监事会核实形成正稿,然后在财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位置应设在人口聚集、交通便利的地方,要方便群众观看。
第八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月度公开,主要内容有年度财务年度收支预算、月度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情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到户情况,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单笔500元以上收入支出明细表、年度财务清理结论和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事务须张榜公布的内容。
第八十五条 对社员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要派专人予以答复,并及时改正。
第八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要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核目标,其结果要与理事会成员年度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五章 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社账镇代理中心报账员按照要求归档,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止涂画、拆封和抽换票据。
第八十九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月份和季度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种凭证、账本、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契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单等重要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九十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社账镇代理中心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单位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财政、经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九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注明,一直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年对与财务管理有关的文件、台账、报表等所有资料,必须整理归档。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岗位变动,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应同步移交。
第十六章 报账员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接受理事会领导,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十四条 报账员应认真审核支出凭证,要坚持“五不付”的原则,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第九十五条 报账员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十六条 认真学习财会业务,掌握专业技能,增强岗位意识,提高业务素质,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九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程序,必须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九十八条 认真做好理事会领导安排的工作,提高工作责任心,工作中互相帮助、互相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等问题。
第九十九条 报账员发生变动由社账镇代理中心监督,及时办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七章 经营管理人员工资报酬管理制度
第一百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工资报酬的发放必须履行申报手续,由理事会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并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交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发放,因特殊情况增发其他补助、补贴、奖金等,要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工资报酬收支均必须通过账内核算。
第十八章 理事会人员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
一百零二条 理事会人员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统一接受区、镇两级财政、经管部门指导,镇财政、经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合作社监事会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三条 理事会人员的年度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集体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合作社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百零四条 理事会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集体“三资”管理及使用情况;合作社购置、个人使用办公用具清理移交情况;个人拖欠集体款项情况。此外,财务人员还应包括财务档案材料的移交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合作社理事长必须坚持先审计、后换届选举离任制度。各理事会人员在审计的基础上办理交接手续方可离任。离任后在其工作期间发生的经济问题仍由其本人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工作结果必须向群众公布,并报镇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中发现的理事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