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衡龙桥镇委员会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龙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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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1-1363059 发布机构: 衡龙桥镇 发文日期: 2021-03-08 19: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中共益阳市衡龙桥镇委员会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龙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站办所:

《衡龙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衡龙桥镇委员会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202138       

衡龙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落实“三个必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益阳市、赫山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三个必须”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镇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三个必须”工作(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村(社区)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两委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社区)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列入党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支持镇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镇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镇、村(居)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二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列入镇政府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镇、村(社区)两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四条  派出所工作职责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督促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监管,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运输许可(备案)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治安防范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参加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镇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镇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六条  镇中心校党总支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监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指导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

(三)指导、督促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加强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在镇政府指导下,镇中小学幼儿园用车(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镇校车办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承担学校(校车)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全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按规定落实化工、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五)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七)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

(八)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九)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十)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等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十二)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系统所属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十五)承担镇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司法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镇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镇政府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及镇直部门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三)负责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实施法律援助。

第九条  财政所工作职责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负责在镇政府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落实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三)负责指导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定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七)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八)指导、协调各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九)负责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的监督执行;指导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十)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供水、节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垃圾收转运除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

(十四)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全镇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及时消除违章建筑等事故隐患。

(三)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园林建设安全,做好园林内安全防护措施。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承担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镇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三)指导监督全镇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指导监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安全管理,指导监督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依法组织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指导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六)承担镇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镇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库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镇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镇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地方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八)负责全镇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

(九)依法履行林业行业领域(含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森林防火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督促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巡护检查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镇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扑救指挥及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指导督促全镇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审批制度;组织指导林业系统内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第十四条  卫生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指导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镇职业健康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电取暖器、电动车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推动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三)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

(五)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六)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等地方标准。

(七)依法承担食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一条  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镇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条  镇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主要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镇政府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五条  加强全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六条  加强全镇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切实加强镇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镇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二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条  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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