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衡龙桥镇 作者:衡龙桥镇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7-0085 发布机构: 衡龙桥镇 发文日期: 2017-07-27 17:4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查处抢搭抢建、抢栽抢种、抢填抢挖(以下简称违建违填)行为,不断强化各级责任,形成查违控违拆违合力,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镇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各类违建违填,以实现全镇“零违建”为目标,用“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纪律”,全面形成防控到位、查处到位、拆除到位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是违建违填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总责。村(社区)是违建违填的第一道防线,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建违填行为。

(二)坚持部门联动原则。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防拆结合原则。进一步强化主动防控理念,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新发违建违填。加强防违控违前置管理,落实村(社区)快速反应机制,对新发违建违填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

(四)坚持严管重罚原则。建立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从严从重追究导致违建违填监管失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顶风违建或阻碍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坚持违建不予补偿原则。对于各类违建违填,在实施拆迁和拆除的过程中,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职责分工

镇查违办:代表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查违控违拆违的督查、督办、考核职责。负责及时掌握查违控违拆违动态,加强督查督办;组织对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季度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负责协调全镇大型拆违行为;向领导小组及时真实准确反馈查违控违拆违信息。

各村(社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属地巡查和宣传动员;及时拆除(处理)新发违建违填制定本辖区存量违建违填的拆迁(处理)方案并组织拆违行动;引导群众按照《益阳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1号)《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益政发[2016]12号)建设房屋。

国保所: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律主体。负责依法认定违法用地行为,并协助区国土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指导村(社区)组织实施违法用地的整改处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召开镇级规划例会;审批管理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已获规划审批但超层数、超面积建设行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协助村(社区)开展巡查防控;依法查处规划区内未取得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负责查处未取得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查封施工现场和组织全镇强制拆迁行动。

镇公路站:承担法定管辖公路路面及两侧安全退让距离内的查违控违拆违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拆除行动。

镇水管站:承担法定管辖范围内江河湖泊、水库、水利设施的查违控违拆违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拆除行动。

镇林管站:承担法定管辖范围内林地的抢栽抢种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拆除行动。

镇供电所:依据行政执法单位的要求,对违法建设及时断电。对尚未取得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审批文件违法建设项目,申请开户用电的,一律不得办理开户手续。

镇党政办:负责全镇查违控违拆违的宣传报道。

镇综治办:负责查违控违拆违维稳、办案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负责接待处理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引发的信访问题。

镇派出所:负责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房地产开发案件的受理查处;做好拆违行动警力保障工作;依法处置妨碍拆违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破坏查封现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镇司法所:负责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拆违行动中的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拆违行动现场的医疗救护。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并督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

镇纪委:负责对查建控违拆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镇工商所、镇文化站、镇食药监所、镇安监站等: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合法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原已办理相关证照的,在年检年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镇农技站、镇动物防疫站等:对涉嫌违建违填的涉农项目、养殖项目不得给予政策扶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查违控违拆违相关法律政策,报道查违控违拆违最新动态,公布查违控违拆违典型事例。各村(社区)加大查违控违拆违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使群众了解法律政策规定,自觉支持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自觉拆除(处理)违建违填,形成良好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氛围。

(二)加大违建处置力度。按照“新发违建零增,存量违建逐减”整体目标,对新发违建,以各村(社区)为工作主体,一律予以拆除;对存量违建,镇国保所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批次列出拆除清单和处罚清单,各村(社区)对照清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指导、配合各村(社区)对违建违填依法处置到位。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村(社区)落实三级联动要求,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千米单位巡查网络。各责任单位将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落实到点到人,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四)加强考核考评工作。对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建立考核综合评价机制,采取考核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五)建立违建申报拆除制度。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的存量违建,权属党员干部的,党员干部必须主动向镇查违办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后向镇查违办报备。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向所在村(社区)申请,由村委和镇国保所共同帮助拆除,拆除后向镇查违办报备。

五、责任追究

(一)村(社区)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生违建违填、对土地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村民建设住房违反规划审批要点,如超面积、超层数等违建现象,未及时报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发生1处,由镇分管领导对村(社区)防违控违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戒勉谈话后7日内没有拆除到位的,对村(社区)防违控违负责人予以免职;发现2处,取消该村(社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由镇纪委书记对村(社区)党总支书记进行戒勉谈话;戒勉谈话后7日内没有拆除到位的,对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予以免职。

(二)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因对土地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发生1处违法用地的(含非法买卖等行为),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副所长予以免职;发生2处违法用地的,由镇里分管领导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7日内没有处置到位的,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所长予以免职。未及时组织召开规划例会,未编制规划,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拖延审批,引发群众重复投诉的,对分管副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副所长予以免职。所长两次以上诫勉谈话的,启动问责机责,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未强化批后管理,村民建设住房违反规划审批要点,如超面积、超层数等违建现象,发生3处未处理的,由镇里分管领导对分管副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5处,取消单位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副所长予以免职,由镇纪委书记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7日内仍没有处置到位的,对所长予以免职。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因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法建设的,发生1处,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分管副所长予以免职;发生2处违法建设的,由镇分管领导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7日内没有处置到位的,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所长予以免职。

(三)镇公路站、林业站、水管站等部门对法定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违填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建违填的,参照第(二)条执行。

(四)镇供电所没有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对违建违填提供电力资源或没有及时断电的,每发生1处,由镇党委、政府建议主管部门对供电所分管副所长予以免职;发生2处,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供电所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7日内处置不到位的,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供电所所长予以免职。

(五)国保所、公路站等部门,在查违拆违行动中不支持或配合不到位的,由镇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进行问责;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交警队等部门,在查违拆违行动中不支持或配合不到位的,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

(六)违规对违建违填给予补偿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由镇纪委立案查处。

(七)卫生院、安监站、文化站、食药所等部门为使用违法建筑经营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的,发生1起,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里分管领导对单位副站(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2起,由镇纪委书记对单位站(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到位的,对单位站(所)长予以免职。

(八)工商所为使用违法建筑经营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的,发生1起,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分管副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2起,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到位的,由镇党委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所长予以免职。

(九)镇农技站、镇动物防疫站为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违填的涉农、养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发生1起,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镇里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分管副站长进行诫勉谈话;发生2起,由镇纪委书记对责任单位站长进行诫勉谈话;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站长予以免职。

(十)上述部门单位查违控违工作纳入镇级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包庇纵容、阻扰查处违建违填的,一律先停职,再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先免职,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党员参与实施违建违填、充当幕后指挥的,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负责查违控违拆违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以及接受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中共益阳市衡龙桥镇委员会

益阳市衡龙桥镇人民政府

        201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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