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3000/2015-0010 | 发布机构: | 岳家桥镇 | 发文日期: | 2015-07-14 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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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岳政发〔2015〕67号
益阳市岳家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根据区计生协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生育关怀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真正发挥“生育关怀基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利益导向和扶危济困作用,特制定《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岳家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为多方筹集生育关怀基金,严格管好、用好基金,推动“生育关怀”行动深入开展,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为岳家桥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发挥利益导向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组织
岳家桥镇成立“生育关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张锡才任组长,张庆成、夏志强任副组长,何碧泉、唐炳华、杨建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碧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筹集资金,负责本镇“生育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工作。讨论决定基金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事务。
二、资金筹集
一是上级财政拨款;二是提取一定比例的社会抚养费;三是社会捐款。
三、资金使用范围
“生育关怀基金”按照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倡导的“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要求,用于本镇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救助,具体的使用范围(补助对象)是: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
2、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4、村计生工作人员,计生协会会员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5、镇计生干部、计生协会干部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
四、资金补助核定标准
1、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可作为生育关怀基金补助对象。
(1)该家庭夫妇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对象,每年补助200―1000元。
(2)其他家庭视情况补助,一般不超过500元。
2、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不能再生育的,可作为生育关怀基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500元/年。
3、已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在落实节育手术时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可作为生育关怀基金补助对象,视情况给予适应补助。
4、已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因病、因灾致使生产、生活上发生特殊困难的对象,可作为生育关怀基金补助对象,给予500元以下的补助。
五、管理程序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办公室领取基金补助《申请表》,申请人按《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申请理由。
2、审核审批
(1)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有关书面证明报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办公室审核。
(2)符合条件的对象。经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补助金额并在政务公布栏公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管理
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实行独立记账核算,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办公室。每年向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年度审计结果。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关怀基金”补助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享受“生育关怀基金”补助的对象,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必须全额退回各项补助。
本办法由岳家桥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