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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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823566 发布机构: 新市渡镇 发文日期: 2023-08-08 15: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新发202342

 

 

中共益阳市新市渡镇委员

益阳市新市渡镇人民政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属各村(居)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益阳市新市渡镇委员会

                       益阳市新市渡镇人民政府

                          202387


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我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促进派出所、法庭、司法及其他行业部门调解职能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新市渡和法治新市渡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目标,创新新时代调解机制,不断整合强化调解职能,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全面提升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打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为促进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规范高效;调解人员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源头治理,已进入调解的矛盾纠纷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压实基层责任,村(社区)调处矛盾纠纷数要达到镇村调处矛盾纠纷总数的70%以上,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配合原则;

(二)坚持维护稳定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原则;

(三)坚持依法调解与互谅互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六)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散与合相统一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新市渡镇“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第一副组长,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镇社会治安与应急管理办,与镇平安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社应办主任、派出所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所长任副主任,相关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设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明确贺天儒为办公室内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总结、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明确镇“三调联动”办和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职责,做到责任明晰。

1.镇“三调联动”办主要职责

1)制定“三调联动”工作计划,抓好镇村(社区)两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人员和调解场所硬件设施配备,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2)指导督促村(社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预防、切实化解纠纷;

3)建立例会制度,每月月底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分析研判本月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和形势;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区“三调联动”办报告工作情况。对排查新发现的重大疑难纠纷和危及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通报并共享信息、互通有无,提升化解能力,防止矛盾升级或“民转刑”案件发生;

5)落实矛盾纠纷台账管理,做好已达成调解协议书的案卷归档入册。指导督促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定期对已调处矛盾纠纷进行回访,防止纠纷反弹。

2.村(社区)、各部门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职责

1)法庭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及执行和解移交、委托邀请人民调解或其他力量调解的机制,加强与镇、村(社区)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为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保障;

2)派出所和经济发展办分别建立健全治安案件、部分可调轻伤害赔偿调解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法庭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

3)司法所负责镇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4)社应办依法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推动各类信访诉求有序分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对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引导信访人向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反映,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就地化解;

5)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党政办、党建办、经济发展办、财政所、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行业协会,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上述部门单位和群团组织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及隐患线索,及时梳理划分等级,对于三级、四级矛盾纠纷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立即组织调解,在本部门单位限期化解,村(社区)每周五、其它部门单位每月25日之前,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果汇总上报镇“三调联动”办;对于一级、二级矛盾纠纷必须积极处置控制事态,即时上报镇“三调联动”办统筹安排组织调解,或由镇“三调联动”办上报区“三调联动”办。

四、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汇总与统筹调度、矛盾纠纷分级响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三调联动”对接和联席会议机制(附件一),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有章可循。

“三调联动”办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要注意挖掘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大力宣传和推广,并及时报送区“三调联动”办。通过深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及时总结提升,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并持续巩固。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站位,统筹协调到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深化“三调联动”工作的重要性。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易激化纠纷的苗头和隐患,真正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

(二)配强力量,保障措施到位。搞好人员、场地保障,安排专门经费支持,确保镇“三调联动”工作顺利运行;

(三)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到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栏、会议等进行宣传,贯彻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弘扬公序良俗,突出社会效果,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效结合,引导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强化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抑制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滋生,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考核,责任落实到位。对照《“三调联动”工作考核办法》(附件二) 严格进行考核,并运用好考核结果,考核情况与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挂钩,以此推动“三调联动”工作落细落地。

 

附件:  1.“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2.“三调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一)条块结合和网格化全覆盖相结合

1.村(居)民小组及网格、村(社区)、镇三级调解组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排查方式,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网格化的大排查工作格局。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排查本辖区的矛盾纠纷。

(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

1.村(居)民小组及网格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通过进村入户、拉网排查,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

3.全镇每年组织开展 1次以上专项排查,主要针对重要节点、敏感时段和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根据上级部署及时开展相应的专项排查。

二、信息汇总与统筹调度机制

(一)由村(社区)综治专干汇总矛盾纠纷线索每周五报送镇“三调联动”办整理。

(二)镇政法委员每周一组织派出所、司法所、社应办(平安办)等相关部门召开碰头会,互通共享信息资源,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

(三)完善奖励机制,压实基层责任。对排查出来的线索信息每周集中汇总,网格员、村(居)民代表、村(社区)综治专干等参与排查人员每报送 1条经确认有价值的纠纷隐患线索奖励30元。

三、矛盾纠纷分级响应机制

(一)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及隐患线索及时梳理分类,按轻重缓急、风险隐患程度及调处的复杂程度区分为一至四级,因时因地因事制宜进行响应反馈。

(二)矛盾纠纷分级及响应措施:

1.四级矛盾纠纷:无风险或完全可控的普通纠纷,包含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以及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或简易调解成功的其他一般矛盾纠纷,一般无风险或完全可控。

响应措施:由本级调解组织及时妥善自行调解,即时就地化解。

2.三级矛盾纠纷:可能激化的常见性多发性普通纠纷,涉案金额 30 万元以下,人数 5 人以下。

响应措施:及时在村(社区)或本单位化解,有一定难度的请求上级指导参与调解并在乡镇 (街道)内限期化解

3.二级矛盾纠纷:部分跨地跨单位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或引发自杀、群体性事件的普通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较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督办或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矛盾纠纷,或各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涉案金额一般在 30万元以上或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15-30万元及以上的纠纷;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纠纷;矛盾纠纷持续时间或周期性较长(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的纠纷。

响应措施:排查调处部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发展、严防纠纷恶化升级,并随即报告镇“三调联动”办,镇“三调联动”办迅速介入,指派或组织调解,必要时组织部门联动妥善化解。确需上报的及时报告区“三调联动”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重大案件组织“一案一专班”跟踪化解。

4.一级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涉众型 (20人以上)、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危及国家和地区公共安全的重特大矛盾纠纷。

响应措施:必须当即报告区“三调联动”办,并报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区“三调联动”办组织或指派调处,对涉及多部门的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安排或组织联调联处,对特别紧急、特别疑难、特别复杂的重特大矛盾纠纷,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一案一专班”,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应确保矛盾纠纷分级响应措施一一对应、一一反馈响应到位,镇级“三调联动”办要督促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强化管控,紧密跟踪,直至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织密织全矛盾纠纷调处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所有调解员及时进入“网小格”微信小程序,实时录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及时把握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快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二)推动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吸纳“五老”、村(居)民委员会、乡贤、退休干部、企业家等民间力量、社会组织和行政执法、法律援助等机构人员共同参与调解快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三)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    

(四)深入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重大纠纷调处工作、参与处置群体性案件等工作,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村(居)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新格局。

(五)将调解有机融入诉源治理、信访等工作,打通调解与仲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的对接渠道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

五、“三调联动”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机对接

1.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视情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镇“三调联动”办,由“三调联动”办指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人民调解组织需要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协助的,应主动联系,要求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

2.完善派出所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1)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或接处警人员应衔接镇“三调联动”办,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转交相应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派出所衔接镇“三调联动”办,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驻所人民调解。由镇“三调联动”办指派或选聘人民调解员驻派出所联合调解室与民警共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派出所接受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联合调解室处理,联合调解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

调解成功的,由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驻所联合调解室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申请司法确认,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由镇“三调联动”办组织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4.健全完善访调对接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信访人同意人民调解的,信访部门及时衔接镇“三调联动”办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后,及时组织调解并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

5.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引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涉及土地、山林、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自然资源、派出所、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调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经营性纠纷,由市监所牵头负责组织调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组织调解为主,派出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重点办牵头负责组织调解;学校的矛盾纠纷,由学校负责调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三调联动”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序对接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法庭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交由驻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建议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及时与所在地镇“三调联动”办衔接。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而可以进行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应及时将案件引导或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庭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衔接相应“三调联动”办,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法庭依法审判。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法庭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法庭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法庭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4.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以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引导和支持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对接

1.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2.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

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4.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利用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形成调解合力,以自愿、平等、合法、公正诚实守信为原则,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协议,及时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六、联席会议机制

“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同级“三调联动”办召集,镇级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辖区“三调联动”工作形势和重要问题,对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会商。

 

 

 

 

 


附件2

 

“三调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一、定期向“三调联动”办报送有关台账、材料及总结上报及时、准确。

、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定期研究当前矛盾纠纷形势对重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

村(社区)资料台账规范,建立来信来访登记本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回访台账

、服从“三调联动”办统一指挥调度。

、按要求及时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率要达到全镇的70%以上。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漏排、错排或者排查矛盾纠纷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应由本单位调解的矛盾纠纷不经调解推诿的,应上报的矛盾纠纷而本单位瞒报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该调不调或久拖不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重大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按照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该村(社区)年度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不能评先评优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镇“三调联动”办根据村(社区)日常上报的台账、报表、资料等进行量化考核。

半年抽查每年5月,“三调联动”办对村(社区)自上年 11 月以来的联动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终考核每年11月,镇“三调联动”办对村(社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结束时,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各村(社区)排名分别按考核及格 60 分以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优秀15%、合格70%、基本合格15%确定,考核为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对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单位,不能作为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评先评优对象。

十、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平安建设年度考核的依据。

十一、本考核办法由“三调联动”办负责解释

 

 

 

 

 

 

 

 

 

 

 

益阳市新市渡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    20238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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