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泥江口镇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泥江口镇 作者:泥江口镇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5-0056 发布机构: 泥江口镇 发文日期: 2015-08-07 10:0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泥发〔2015〕21号

 

中共益阳市泥江口镇委员会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泥江口镇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抢搭抢建、抢栽抢种、抢填抢挖(以下简称违建违填)行为,不断强化各级责任,形成查违控违拆违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泥江口镇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泥江口镇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意见

  中共益阳市泥江口镇委员会

                          益阳市泥江口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泥江口镇进一步加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全镇“零违建”为目标,用“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纪律”,坚决依法拆除各类违建违填,全面形成防控到位、查处到位、拆除到位的查违控违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是违建违填监管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对辖区查违控违工作负总责。

  (二)坚持部门联动原则。镇属部门和驻镇部门在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必须全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防拆结合原则。进一步强化主动防控理念,加大巡查力度,坚决遏制新发违建违填。加强防违控违前置管理,落实镇、村快速反应机制,对新发违建违填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

  (四)坚持严管重罚原则。建立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制,坚决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从严从重追究导致违建违填监管失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顶风违建、违填、抢栽抢种或阻碍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坚持违建不予补偿原则。对于各类抢栽抢种、抢搭抢建、抢填抢挖、违法建设等,在实施拆迁和拆除的过程中,一律不得给予补偿。

三、泥江口镇查违控违工作领导小组

  政  委:李国钦

  组  长:周彪

  常务副组长:余志高

  副组长:孙建军  周建军  孔湘平  王浩平  陈军   

  罗飞光

  成  员:曾小青   李俊   郭奕宏  李涛  胡昊  杨波  

     袁德华  胡建科  李物宜   张佳良   刘盛云 

  何亚民  曾献词  王则民   刘晓阁   李丽娟  

  高志亮  蔡湘华  夏鹤高   曾毅勇   邹吉云  

  何令尹  文明安   徐锋  全体驻村干部

  由曾小青任办公室主任,郭奕宏、胡昊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村镇建设站。

  领导小组下设查违控违执法中队:

  中队长:曾小青

  副队长:夏鹤高

  队  员:徐锋  喻凯  李光波   谭鹏辉  郭奕宏  

  胡昊  李俊  李涛  刘芳  陶仁

四、职责分工

  镇查违办:代表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查违控违拆违的督查、督办、考核职责;负责协调全镇大型拆建行动;负责及时向区查违控违拆违领导小组真实准确反馈信息。

  村、社区:是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属地巡查和宣传动员;负责及时发现并制止新发违建违填;负责摸清并上报存量违建的数量、建立台账和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拆除思想工作;负责引导群众按照《赫山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建设房屋。

  国土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律主体。国土部门负责依法认定违法用地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负责指导村、社区组织实施违法用地的整改处置。

  村镇建设站:是查违控违拆违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协助村、社区开展巡查防控;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区内未取得用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负责查处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违法建设,初始登记人拒不拆除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负责查封施工现场和组织强制拆除行动;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在建工程的规划许可信息。

  镇公路管理站:承担法定管辖公路路面及两侧安全退让距离内的查违控违拆违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拆除施工和区域内的拆除行动。

  镇林管站:承担法定管辖范围内林地的查违控违拆违法律主体责任,牵头负责区域内的拆除行动。

  供电营业所:负责对违法建设用电的及时查处;对尚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审批文件的违法建设项目,申请开户用电的,一律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对擅自私搭乱接的违建户按行业相关规定顶格处罚。

  派出所:负责受理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房地产开发案件的查处打击;负责做好拆违行动警力保障工作;负责依法处置妨碍拆违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打击破坏查封现场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综治办:负责查违控违拆违维稳、办案和现场打击处理的协调工作。负责事后的信访处理。

  司法所:负责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拆违行动中的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工作。

  卫生院:负责拆违行动现场的医疗救护。

  财政所:负责安排并监督使用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专项经费,和办公室一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镇纪委:负责对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负责督查镇属部门和驻镇部门履职工作;负责对违反查违建违有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工商所、食监药监站、农技站、动防站、民政办等对违法人员和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违法行为的涉农项目、养殖项目不得给予政策支持。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移动信息平台、横幅、标语、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全方位进行立体宣传攻势,宣传查违控违拆违法律政策,报道查违控违拆违最新动态,公布查违控违拆违典型事例。在主要公路沿线张贴市人民政府通告、镇人民政府通告。

  (二)建立动态台账管理。摸清全镇原来存量底子,建立违建台账。分期分批制定拆除任务,形成动态管理。

   (三)建立强制拆除机制。实施前已建成的存量违建,权属党员干部的,党员干部必须主动向镇、村查违办报告,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向镇申报,由镇帮助拆除。对于其他村民违建的,先做工作自拆,到期没有拆除的,由镇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分别明确人员负责巡查管理、沿线涉及各村的包片领导、办点干部、村主任属地管理责任,分村、分路段设立宣传牌,明确责任人和举报电话,将查违控违拆违工作责任落实到点到人,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六、责任追究

  (一)各村、社区因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发生违建违填或抢栽抢种、乱搭乱建未及时报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发生1处(起), 由分管副镇长和镇纪委书记对村包片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驻村干部诫勉谈话;发生2处(起), 取消村评优评先资格,由镇长和纪委书记对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包片村干部和驻村干部进行行政处分,在7日内没有拆除到位的,驻村干部和包片村干部停职,村主任由组织进行纪律处分。一年内村主任两次诫勉谈话且在7日内没有拆除到位的,由镇党委书记对支部书记进行警告谈话并免职处分。在拆除行动中因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事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国土所因对土地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非法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发生1处违法用地(含非法买卖等行为)且30天内没有处置到位的,对国土所长进行免职。

  (三)镇村镇建设站因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法建设的,且在7日内没有拆除到位的,由镇纪委书记和镇长诫勉谈话,分线包段干部政纪处分;15天之内没有处置到位的,则城建办主任停职处理,30天之内没有处置到位的,城建办主任免职并进行政纪处分。

  ( 四)公路、林业、水管等职能部门对法定管理范围内的违建违填监管不力,导致新增违建违填的,参照第三条执行。

  (五)供电营业所没有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对违建违填提供电力资源或没有及时查处的,每发生1处,由分管副镇长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分片副所长政纪处分,7日内没有处置到位,则对副所长就地免职;发生2起,取消评先评奖资格,建议区供电公司对所长就地免职。

  (六)城建、国土、派出所、公路、计生、卫生院、法庭、司法、交警、综治办等部门,在查违拆违行动中不支持或配合不到位的,由镇或镇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给予问责、党纪政纪处分。

  (七)对违建违填给予补偿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八)工商、文广、计生、卫生院、食品药品监督、安监等部门为利用违法建筑经营、办厂、经商的,发生1起办理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发生2起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置的,站所长就地免职,涉及垂直部门的建议由区对站所长免职处理,并对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九)农技、动防为违建违填的涉农、养殖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负责,在规划区内发生1起为违建违填的涉农、养殖项目给予了政策扶持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接负责人政纪处分,发生2起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置到位的,站所长就地免职,建议区委区政府对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支两委工作人员参与实施、包庇纵容、阻扰查处违建违填的,一律先免职(无职务的降级),再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先免职,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村党员参与实施违建违填、充当幕后指挥的,一律按照党的纪律条例和《赫山区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负责查违控违拆违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以及接受其它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相冲突的,

  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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